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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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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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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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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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3721_研究中心設置辦法(111 1st校務會議通過).docx|111.09.23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37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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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11 11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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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2464_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112-3校務會議通過).docx|113.07.03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246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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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09 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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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3768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113-1校務會議通過).docx|113.10.23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376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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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研究人力和資源及推動研究特色,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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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院及研究中心(以下合稱各級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各級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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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學術研究院:校級跨領域之特色學術研究院,配合全校發展與國家重點研究政策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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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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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校務或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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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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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各級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營運規劃書及設置辦法,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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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學術研究院:經校長交辦或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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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或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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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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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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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前條營運規劃書及設置辦法應參照研究發展處提供之格式撰寫,營運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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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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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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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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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費來源與使用規劃,需含第一年申請經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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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空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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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體工作項目,需具三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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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預期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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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研究成果共同及自訂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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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級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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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學術研究院:置院長一名,綜理研究院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院長、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若干名,由院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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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以下架構得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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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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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執行長一名、副主任或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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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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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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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主任、執行長、副院長、副主任、組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各級研究中心得視需要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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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級學術研究院及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應由至少二十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助理教授、臨床醫師或四十五歲以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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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校級研究院及校級研究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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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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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各級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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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級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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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各級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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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各級各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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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各級研究中心成立滿兩年者,應每年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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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2條第1至3款由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進行評鑑,評鑑結果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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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與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5至7人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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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評鑑所需提交之資料應依研究發展處提供之校級研究中心評鑑報告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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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2條第4款由其所屬學院自訂評鑑辦法,由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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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裁撤」,並對各中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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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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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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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於評鑑結束後二週內需繳交營運優化報告,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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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評鑑認其營運績效未達設置時之任務需求或目標,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兩次為「待觀察」者,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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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級學術研究院及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基本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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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SCIE/SSCI論文達下列門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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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至少一篇為I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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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論文總數至少20篇,其中IF>10或領域排名前5%論文至少10篇或總數未達10篇而總IF數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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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員擔任計畫主持人(不包括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之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總經費達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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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大型計畫(單件補助經費每年600萬元以上)或成員擔任總計畫主持人之整合型計畫3件以上。
 +
              4.獲得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每年500萬元以上或研究平台服務收入達2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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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國際合著論文每年至少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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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校級學術研究院及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基本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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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SCIE/SSCI論文達下列門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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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至少一篇為I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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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論文總數至少20篇,其中IF>5或領域排名為前25%之論文至少10篇或總數未達10篇而總IF數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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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員擔任計畫主持人(不包括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之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總經費達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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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大型計畫(單件補助經費每年400萬元以上)或成員擔任總計畫主持人之整合型計畫1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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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獲得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每年300萬元以上或研究平台服務收入達1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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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國際合著論文每年至少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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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論文著作發表於經研究發展處公告國內各大專院校須加強實質審查之期刊,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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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各級研究中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停辦、整併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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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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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規定繳交評鑑報告書或任務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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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學校發展需求,得分別由業管之研究發展處或學院分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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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級學術研究院、校級學術研究中心及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之申請需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設置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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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研究中心之申請依設置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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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各級研究中心經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議決裁撤者,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人員、財產、空間與計畫等之移轉,期間以半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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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各級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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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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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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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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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研究人力和資源及推動研究特色,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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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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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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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且領先全國之研究中心,具有推動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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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執行政府政策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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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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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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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依實務性產學研究之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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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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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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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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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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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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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或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校務會議複審,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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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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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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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研發長邀集相關領域教授召開之審查委員會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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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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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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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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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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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旨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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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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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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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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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事項:若為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須包含任務完成或定期限無法完成任務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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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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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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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視需要得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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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等若干名,設置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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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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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視需要得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
 
-
       辦事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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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院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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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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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需要得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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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項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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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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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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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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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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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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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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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三條第二、三、四款校級研究中心績效評核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理,第三條第五款院級研究中心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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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核由所屬學院召開院務會議審理;評核週期以3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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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若未依前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學術研究委員會評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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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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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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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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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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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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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0月26日 (六) 07:24的目前修訂版本

91.05.16 (91)高醫研法字第005號函公布
91.07.29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11514四號函核定
91.08.05 (91)高醫研法字第007號函公布
96.07.26 9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8.24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7219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2.07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259號函公布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8.0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260號函公布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2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1286號函公布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11.08 107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5.02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519號函公布
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01.08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520號函公布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09.23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3721號函公布
113.04.11 11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7.03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2464號函公布
113.10.09 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10.23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3768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研究人力和資源及推動研究特色,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院及研究中心(以下合稱各級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各級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一、校級學術研究院:校級跨領域之特色學術研究院,配合全校發展與國家重點研究政策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三、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校務或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四、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第3條	各級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營運規劃書及設置辦法,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級學術研究院:經校長交辦或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或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三、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四、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第4條	前條營運規劃書及設置辦法應參照研究發展處提供之格式撰寫,營運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
        二、任務。
        三、組織架構。
        四、經費來源與使用規劃,需含第一年申請經費編列。
        五、空間規劃。
        六、具體工作項目,需具三年規劃。
        七、預期達成目標。
        八、研究成果共同及自訂績效指標。
第5條	各級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校級學術研究院:置院長一名,綜理研究院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院長、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若干名,由院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以下架構得擇一為之:
          (一)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執行長一名、副主任或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三、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四、院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院長、主任、執行長、副院長、副主任、組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各級研究中心得視需要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校級學術研究院及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應由至少二十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助理教授、臨床醫師或四十五歲以下研究人員。
第6條	校級研究院及校級研究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各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7條	各級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8條	各級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9條	各級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各級各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各級研究中心成立滿兩年者,應每年接受評鑑。
        一、第2條第1至3款由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進行評鑑,評鑑結果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
           (一) 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與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5至7人共同組成。
           (二) 評鑑所需提交之資料應依研究發展處提供之校級研究中心評鑑報告格式填寫。
        二、第2條第4款由其所屬學院自訂評鑑辦法,由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備。
        三、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裁撤」,並對各中心排序。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一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繼續營運。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於評鑑結束後二週內需繳交營運優化報告,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營運。
           (四)經評鑑認其營運績效未達設置時之任務需求或目標,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兩次為「待觀察」者,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五)校級學術研究院及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基本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傑出」:
               1.成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SCIE/SSCI論文達下列門檻之一:
                (1)有至少一篇為IF>30。
                (2)論文總數至少20篇,其中IF>10或領域排名前5%論文至少10篇或總數未達10篇而總IF數值>80。
               2.成員擔任計畫主持人(不包括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之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總經費達1000萬元。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大型計畫(單件補助經費每年600萬元以上)或成員擔任總計畫主持人之整合型計畫3件以上。
               4.獲得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每年500萬元以上或研究平台服務收入達200萬以上。
               5.國際合著論文每年至少15篇。
           (六)校級學術研究院及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基本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優良」:
               1.成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SCIE/SSCI論文達下列門檻之一:
                (1)有至少一篇為IF>20。
                (2)論文總數至少20篇,其中IF>5或領域排名為前25%之論文至少10篇或總數未達10篇而總IF數值>50。
               2.成員擔任計畫主持人(不包括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之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總經費達1000萬元。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大型計畫(單件補助經費每年400萬元以上)或成員擔任總計畫主持人之整合型計畫1件以上。
               4.獲得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每年300萬元以上或研究平台服務收入達100萬以上。
               5.國際合著論文每年至少10篇。
           (七)論文著作發表於經研究發展處公告國內各大專院校須加強實質審查之期刊,不予認列。
第12條	各級研究中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停辦、整併或轉型:
        一、自行申請。
        二、未依規定繳交評鑑報告書或任務已完成。
        三、依學校發展需求,得分別由業管之研究發展處或學院分別提出申請。
        校級學術研究院、校級學術研究中心及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之申請需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設置程序辦理。
        院級研究中心之申請依設置程序辦理。
第13條	各級研究中心經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議決裁撤者,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人員、財產、空間與計畫等之移轉,期間以半年為限。
第14條	各級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