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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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27日 (四) 15:32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 103.05.15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0號函公布
- 106.06.28 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 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二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 規劃學生實習計畫。 2. 辦理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 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4.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5.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6.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7. 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8. 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9.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