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高中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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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9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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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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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15.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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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4.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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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0628修-法規公告:提案單(附件1):獎勵優秀高中生入學辦法(修正後全條文)Final.doc|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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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0628修-法規公告:提案單(附件1):獎勵優秀高中生入學辦法(修正後全條文)Final.doc|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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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獎勵優秀高中生入學辦法_1061208公告版.docx|106.11.0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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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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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2  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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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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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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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4502.docx|109.01.16 高醫教字第10811045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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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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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3134.doc|109.09.30 高醫教字第109110313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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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9 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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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2 11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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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0305.doc|112.02.04 高醫教字第11211003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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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成績優異之高中畢業生進入本校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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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鼓勵成績優異之高中畢業生進入本校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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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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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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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8學年度前入學者:凡以大學聯考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錄取總分(不含特種身分加分)排名於單班學系()第一名,雙班學系前二名者。
+
    111學年度()前入學者,依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
自99學年度起入學者:凡當學年度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總分(不含特種身份加分)排名於單班學系(組)第一名,雙班學系前二名者。
+
    112學年度(含)起,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二、 99學年度入學者: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原始總分達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者。
+
    一、以繁星推薦或申請入學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為錄取分發學系採計四科達60級分,且將本校列為第一志願者。
-
100學年度~102學年度入學者: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達國立大學或頂尖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者(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
    二、以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及國立大學醫學系正取生者。
-
自103學年度起,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達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
    三、由分發入學並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錄取加權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排名於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十以內者(四捨五入)。
-
自106學年度起,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之原始分數(未加權總和)達全國私立醫學大學醫學系排名最高之最低錄取分數者。
+
    四、以分發入學之原始分數,依國立大學醫學系(自費生)所參採科目及加權合計,成績達其最低錄取分數者。
-
三、 凡當學年度參加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各學系且基本學科測驗成績達滿級分者,或自106學年度起,個人申請錄取本校及國立大學醫學系正取,且選讀本校者。
+
第3條  獎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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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獎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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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學年度(含)前入學者,依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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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以前入學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獎勵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助,第二學年後每一學期之學業成績保持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五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獎助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
    112學年度(含)起,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獎勵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且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
99學年度入學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獎勵其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第二學年起,每一學期之學業成績排名保持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
第4條  凡符合第二條之獎勵對象入學後至申請前學業成績平均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優先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一至二次。
-
100學年度~102學年度入學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者:獎勵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
第5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之對象,入學後第一學年優先提供學生宿舍。第二學年起各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十者,得優先享有住宿權,各學年住宿費減免事宜以學生事務處公告為準。
-
自103學年度起,獎勵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
第6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退學、轉系、受記小過以上懲處者(無論是否已行善銷過),取消獎勵資格,當學期已獎勵之全額學雜費應繳回。
-
自106學年度起,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之原始分數(未加權總和)達全國私立醫學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排名最高者,入學第一學年學雜費比照教育部公告當學年度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收費標準;第二學年起,前一學期成績達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
+
第7條  申請手續:
-
第四條 凡符合第二條之獎勵對象入學後至申請前學業成績平均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優先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一至二次。
+
    申請應依下列規定,逾期視同放棄權益:
-
第五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之對象,入學後第一學年優先提供學生宿舍,並享有新館4人房住宿費全免。第二學年起各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十者,得續享有住宿費全免。
+
    一、獎勵住宿費:
-
第六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退學、轉系、受記小過以上懲處者(無論是否已行善銷過),取消獎勵資格,當學期已獎勵之全額學雜費應繳回。
+
          (一)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前於公告期限內,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經教務處招生組核對身分資格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公告時間內辦理住宿退費。
-
第七條 申請手續:
+
          (二)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舊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住宿費減免申請。
-
申請應依下列規定,逾期視同放棄權益:
+
    二、獎勵學雜費獎學金:每學期開學後於教務處招生組公告期限內,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須另檢具申請書、錄取成績單及志願序選填證明。
-
一、 獎勵住宿費:
+
    三、獎勵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依國際事務處當年度規定與公告,逕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
(一) 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前於公告期限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第8條  審查及頒發:
-
(二) 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舊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住宿費減免申請,逾期等同放棄權益。
+
    一、申請資料經教務處招生組、註冊課務組與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資格審後,送交教務會議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勵獎學金。
-
二、 獎勵學雜費獎學金:每學期開學後於公告期限內,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
    二、符合本辦法之獎勵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或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
(一)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核發之新生錄取成績單及志願序證明。
+
第9條  本獎學金來源由募款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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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學年起須繳交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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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三、 獎勵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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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審查及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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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資料經教務處招生組初審後,送交教務會議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勵獎學金。
+
-
二、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
+
-
第九條 本獎學金來源由募款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pre>
</pre>

在2023年2月6日 (一) 11:49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4.25 高醫學法字第00一號函公布
99.04.09 高醫學字第0991101611號函公布
100.03.29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2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442號函公布
100.07.14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7.21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2338號函公布
100.10.1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0 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3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628號函公布
102.03.25 101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04 101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24 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議通過
102.11.29 高醫教字第1021103665號函公布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6.06 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
103.07.07 高醫教字第1031102228號函公布
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1.0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12.12 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1.10 10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1.16 高醫教字第1081104502號函公布
109.07.30 108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30 高醫教字第1091103134號函公布
111.11.29 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1.12 11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2.04 高醫教字第1121100305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成績優異之高中畢業生進入本校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
    111學年度(含)前入學者,依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112學年度(含)起,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以繁星推薦或申請入學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為錄取分發學系採計四科達60級分,且將本校列為第一志願者。
    二、以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及國立大學醫學系正取生者。
    三、由分發入學並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錄取加權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排名於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十以內者(四捨五入)。
    四、以分發入學之原始分數,依國立大學醫學系(自費生)所參採科目及加權合計,成績達其最低錄取分數者。
第3條  獎勵方案:
    111學年度(含)前入學者,依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112學年度(含)起,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獎勵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且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第4條  凡符合第二條之獎勵對象入學後至申請前學業成績平均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優先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一至二次。
第5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之對象,入學後第一學年優先提供學生宿舍。第二學年起各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十者,得優先享有住宿權,各學年住宿費減免事宜以學生事務處公告為準。
第6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退學、轉系、受記小過以上懲處者(無論是否已行善銷過),取消獎勵資格,當學期已獎勵之全額學雜費應繳回。
第7條  申請手續:
    申請應依下列規定,逾期視同放棄權益:
    一、獎勵住宿費:
          (一)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前於公告期限內,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經教務處招生組核對身分資格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公告時間內辦理住宿退費。
          (二)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舊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住宿費減免申請。
    二、獎勵學雜費獎學金:每學期開學後於教務處招生組公告期限內,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須另檢具申請書、錄取成績單及志願序選填證明。
    三、獎勵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依國際事務處當年度規定與公告,逕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第8條  審查及頒發:
    一、申請資料經教務處招生組、註冊課務組與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資格審後,送交教務會議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勵獎學金。
    二、符合本辦法之獎勵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或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第9條  本獎學金來源由募款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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