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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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doc|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doc|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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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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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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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 ||
(一)專業執照加給 | (一)專業執照加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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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 10,000元。 | ||
(二)專業證照加給 | (二)專業證照加給 | ||
- | + |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 |
- | + |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 | |
- | + | 支領新台幣1,500元。 | |
- | + |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 |
(三)英文能力證照加給 | (三)英文能力證照加給 | ||
- | + | 需負責所屬單位國際事務推動並擔任英文聯絡窗口者始得支領。 | |
- | + | 各一級教學及行政單位以推薦以1人為原則。國際事務處或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英文檢定成績達多益(TOEIC)750分(含)以上者,每月支領新台幣3,000元;900分(含)以上者,每月支領新台幣6,000元。其他 | |
- | + | 英文檢定成績標準參照本校教務處公告之學生英語檢定相關測驗對照表。 | |
- | + | 首次請領者之英文檢定成績需在支領本項加給前3年內取得始可採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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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發放程序為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各項證照加給每次核發期間為一學年,期 | ||
+ | 滿二個月前各該單位主管需評估該人員之工作表現,經校長核定後始得續發該項加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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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 ||
- | + |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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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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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5月9日 (二) 08: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
- 105.07.14 104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6.04.13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一)專業執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 10,000元。 (二)專業證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 支領新台幣1,500元。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三)英文能力證照加給 需負責所屬單位國際事務推動並擔任英文聯絡窗口者始得支領。 各一級教學及行政單位以推薦以1人為原則。國際事務處或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英文檢定成績達多益(TOEIC)750分(含)以上者,每月支領新台幣3,000元;900分(含)以上者,每月支領新台幣6,000元。其他 英文檢定成績標準參照本校教務處公告之學生英語檢定相關測驗對照表。 首次請領者之英文檢定成績需在支領本項加給前3年內取得始可採認。 四、 發放程序為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各項證照加給每次核發期間為一學年,期 滿二個月前各該單位主管需評估該人員之工作表現,經校長核定後始得續發該項加給。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