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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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鼓勵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以增進國際學術交流,邁向國際一流醫學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以本校名義舉辦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可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各學術單位舉辦性質相同之研討會,每學年度核准補助以1次為限。 | |
- | + | 第3條 研討會須包含至少3位不同國籍之講員(含地主國,大陸港澳視為同一地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 | + | 一、由國際型學術組織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 | |
- | + | 二、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之國外學術機構合辦。 | |
- | + | 三、本校學術單位為第一順位主辦單位。 | |
- | + | 第4條 研討會須包含「對外公開徵稿」及具有「審稿制度」始得申請補助。 | |
- | + | 第5條 各學術單位舉辦研討會,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 | |
- | +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相關項目。 | |
- | + | 第6條 研討會議程達半日至多補助3萬元,一日且具上、下午場次至多補助5萬元,二日至多補助10萬元,三日至多補助15萬,最多以補助三日為限。 | |
- | + | 第7條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舉辦2個月前,提送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申請表、研討會資料表及計畫書至國際事務處審核。 | |
- | + |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討會舉辦目的、舉辦內容、經費預算表,其須符合本校經費核銷相關規定、預期效益及其他有助審查之重要事項。 | |
- | + | 第8條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研討會結束後2週內將會議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提交至國際事務處。 | |
- | + | 第9條 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 |
-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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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3月9日 (一) 16: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6.02.09 105 學年度第7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3.09 高醫國際字第1091100585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以增進國際學術交流,邁向國際一流醫學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以本校名義舉辦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可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各學術單位舉辦性質相同之研討會,每學年度核准補助以1次為限。 第3條 研討會須包含至少3位不同國籍之講員(含地主國,大陸港澳視為同一地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由國際型學術組織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 二、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之國外學術機構合辦。 三、本校學術單位為第一順位主辦單位。 第4條 研討會須包含「對外公開徵稿」及具有「審稿制度」始得申請補助。 第5條 各學術單位舉辦研討會,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相關項目。 第6條 研討會議程達半日至多補助3萬元,一日且具上、下午場次至多補助5萬元,二日至多補助10萬元,三日至多補助15萬,最多以補助三日為限。 第7條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舉辦2個月前,提送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申請表、研討會資料表及計畫書至國際事務處審核。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討會舉辦目的、舉辦內容、經費預算表,其須符合本校經費核銷相關規定、預期效益及其他有助審查之重要事項。 第8條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研討會結束後2週內將會議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提交至國際事務處。 第9條 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