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暨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其他增設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的醫療事業定期契約人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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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應業務之需要,彈性僱用定期契約人員,協助業務推展,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 | |
- | + | 大學暨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其他增設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的醫療事業定期契約人員設置辦法」 | |
- | +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定期契約人員,依業務性質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人員。 | |
- | + | 第三條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僱用定期契約人員,應填具僱用計畫書,經會人事、會計單位後,呈校方(院方)核定 | |
- | + | 後,始得僱用,但其僱用人數不以超過僱用單位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 |
- | + | 第四條 僱用單位於僱用定期契約人員時,應按其工作性質在契約書內明訂左列各項: | |
- | + | 一、薪俸、加給、僱用期限,工作期間及內容、請假辦法。 | |
- | + | 二、定期契約人員除本人得享有本校就醫優待,及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外,其他依勞動契約書及工作規則 | |
- | + | 規定辦理。 | |
- | + | 三、定期契約人員被僱用期間如有違法舞弊、虧損公物、服務績效欠佳或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應即被 | |
- | + | 解僱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四、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 |
- | + |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兼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
- | + |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 | |
- | + | 內者。 | |
- | + |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 |
- | + | 備。 | |
- | + | 第六條 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偏用定期契約人員者,除該被僱用人員經費不予核支外,並追究單位主管失職 | |
- | + | 責任。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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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5日 (五) 17:02的目前修訂版本
- 87.06.15八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
- 87.06.17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六次會議通過
- 87.06.17第十二屆董事會第八次常會通過
- 87.06.23(87)高醫法字第0三五號函訂定頒布
第一條 本校為應業務之需要,彈性僱用定期契約人員,協助業務推展,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 大學暨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其他增設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的醫療事業定期契約人員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定期契約人員,依業務性質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僱用定期契約人員,應填具僱用計畫書,經會人事、會計單位後,呈校方(院方)核定 後,始得僱用,但其僱用人數不以超過僱用單位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第四條 僱用單位於僱用定期契約人員時,應按其工作性質在契約書內明訂左列各項: 一、薪俸、加給、僱用期限,工作期間及內容、請假辦法。 二、定期契約人員除本人得享有本校就醫優待,及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外,其他依勞動契約書及工作規則 規定辦理。 三、定期契約人員被僱用期間如有違法舞弊、虧損公物、服務績效欠佳或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應即被 解僱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四、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兼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 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第六條 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偏用定期契約人員者,除該被僱用人員經費不予核支外,並追究單位主管失職 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