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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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20號函公布.doc|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20號函公布]]
:::::::::[[媒體: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20號函公布.doc|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20號函公布]]
:::::::::[[媒體:1050623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doc|105.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布]]
:::::::::[[媒體:1050623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doc|105.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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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doc‎|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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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8 106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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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法04-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修正案.docx|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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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7 107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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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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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745.doc|108.08.22 高醫院字第10811027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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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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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院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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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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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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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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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依該學年基礎醫學類教師(含醫學系基礎學科、其他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等)及臨床類教師之比例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薦具教授資格名單並由校長遴聘擔任(不限院內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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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
+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就任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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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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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應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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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應於院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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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由遴選委員會委員互選。
+
第3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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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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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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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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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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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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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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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院長候選人須具有教授資格,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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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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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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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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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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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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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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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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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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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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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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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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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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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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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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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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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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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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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侯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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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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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七條規定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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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院長職務出缺代理,由院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教授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院長。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媒體:[[媒體:Example.ogg]]]]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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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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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院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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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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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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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9月2日 (一) 09:54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20號函公布
105.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布
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議審議通過
107.06.28 106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8.22 高醫院字第1081102745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院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其中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依該學年基礎醫學類教師(含醫學系基礎學科、其他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等)及臨床類教師之比例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薦具教授資格名單並由校長遴聘擔任(不限院內教師)。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就任日止。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遴選委員會應於院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3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4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5條	院長候選人須具有教授資格,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第6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第7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侯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8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七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9條	院長職務出缺代理,由院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教授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院長。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媒體:[[媒體:Example.ogg]]]]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
        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10條	院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11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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