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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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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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4.08.03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02346號函備查第1、2、4、5、6、10、1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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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處理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之學業與學籍事宜,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 | |
- | + | 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惟經本校核定為雙聯學位者,則依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 |
- | + | 一、本校推薦或選派並經核准出國者。 | |
- | + | 二、政府機關遴選並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 |
- | + | 三、經本校選派至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學校院交換學生者。 | |
- | + | 四、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報經本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觀摩或實習者。 | |
- | + | 五、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競賽或會議者。 | |
- | + | 六、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集訓或參加競賽者。 | |
- | + | 七、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 |
- | + | 第三條 本校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專校院,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 |
- | + | 第四條 本校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 |
- | + |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 |
- | + |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 |
- | + |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 |
- | + | 四、以實習出國者,以三個月為原則。 | |
- | + | 五、依第二條第一至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以一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學生,得再延長 | |
- | + |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
- | + | 第五條 因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經學院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得准予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 |
- | + | 第六條 依第二條第一至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由本校酌予採認,出國 | |
- | + | 進修期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 |
- | + | 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 | |
- | + | 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 |
- | + | 第七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相關規定 | |
+ | 處理。 | ||
+ | 第八條 學生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應依 | ||
+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有關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 | ||
+ | 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
+ |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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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5:33的目前修訂版本
- 87.02.24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 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訂定頒布
-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2號函公布
- 104.08.03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02346號函備查第1、2、4、5、6、10、11條
第一條 為處理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之學業與學籍事宜,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 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惟經本校核定為雙聯學位者,則依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一、本校推薦或選派並經核准出國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並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經本校選派至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學校院交換學生者。 四、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報經本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觀摩或實習者。 五、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競賽或會議者。 六、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集訓或參加競賽者。 七、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第三條 本校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專校院,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第四條 本校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以實習出國者,以三個月為原則。 五、依第二條第一至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以一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學生,得再延長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因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經學院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得准予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六條 依第二條第一至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由本校酌予採認,出國 進修期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 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第七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相關規定 處理。 第八條 學生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應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有關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 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