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學生社團幹部獎學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90.07.19八十九學年度學生輔導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0.09.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媒體:90.10.11...) |
|||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0行: | 第10行: | ||
:::::::::[[媒體:1021101208.doc|102.04.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8號函公布]] | :::::::::[[媒體:1021101208.doc|102.04.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8號函公布]] | ||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51100518.doc|105.02.19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8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51100518.doc|105.02.19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8號函公布]] |
+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111102011.docx|111.05.27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11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為獎勵本校學生社團(含系學會及學生會)正副社(會)長及優秀幹部,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校學生社團幹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每學年度公告期間內,檢附上一學年度成績單、申請表及具體事蹟表,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 |
- | + | (一)上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 |
- | + | (二)熱忱盡責、積極推動學生社團業務且表現優異者,或參加學生社團評鑑獲獎者。 | |
- | + | (三)每一學生社團以推薦一名為限。 | |
- | + | 三、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聘請五名評審委員,就其具體事蹟評定成績後,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報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考量學校當學年度經費與學生社團屬性比例分佈, | |
- | + | 決議獎勵之名額、獎學金金額及獎勵名單。獎勵名額、獎學金金額與獎勵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 |
- | + | 四、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 |
- | + | 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22年6月21日 (二) 17:2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0.07.19八十九學年度學生輔導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90.09.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
-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0.11.22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14號函公布
- 101.10.09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3.06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4號函公布
-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4.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8號函公布
-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2.19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8號函公布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5.27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11號函公布
一、 為獎勵本校學生社團(含系學會及學生會)正副社(會)長及優秀幹部,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社團幹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每學年度公告期間內,檢附上一學年度成績單、申請表及具體事蹟表,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一)上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二)熱忱盡責、積極推動學生社團業務且表現優異者,或參加學生社團評鑑獲獎者。 (三)每一學生社團以推薦一名為限。 三、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聘請五名評審委員,就其具體事蹟評定成績後,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報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考量學校當學年度經費與學生社團屬性比例分佈, 決議獎勵之名額、獎學金金額及獎勵名單。獎勵名額、獎學金金額與獎勵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四、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