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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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 102學年度第2次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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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4 102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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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662.doc|103.03.10高醫院藥字第1031100662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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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662.doc|103.03.10高醫院藥字第1031100662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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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3.28 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doc|106.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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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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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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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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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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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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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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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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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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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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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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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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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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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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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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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必修、選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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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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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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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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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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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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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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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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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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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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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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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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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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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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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1月21日 (三) 14:3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10.30 102學年度第2次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102.11.04 102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3.10高醫院藥字第1031100662號公布
106.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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