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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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94.docx|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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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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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4324.docx|104.12.25  高醫教字第104110432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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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4324.doc|104.12.25  高醫教字第104110432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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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務處--教師研究輔導辦法1060605.doc|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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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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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2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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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23  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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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1617.docx|109.06.05  高醫教字第10911016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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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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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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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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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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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師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及屆臨升等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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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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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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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校人力資源室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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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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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有輔導需求者,亦得適用本辦法申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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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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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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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中心得視個案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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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鑑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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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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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教師亦可
+
第4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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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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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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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
+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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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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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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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中心得對提出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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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受輔導之教師經輔導後,達教師評鑑辦法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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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
+
        共同作者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指導回饋,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準用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指導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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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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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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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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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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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
    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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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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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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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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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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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鑑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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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
        上述對輔導者之指導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若同一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導者時,金額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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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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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經費由教務處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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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輔導後,接受輔導之教師達教師評鑑辦法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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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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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列於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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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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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獎勵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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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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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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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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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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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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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對輔導者之獎勵金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核發對象,若接受輔導教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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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輔導者時,獎勵金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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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金由教務處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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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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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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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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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6月8日 (一) 09:09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2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244號函公布
102.11.26 102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
103.11.25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12.25 高醫教字第1041104324號函公布
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03.12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4.23 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9.06.05 高醫教字第1091101617號函公布
                             
第1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師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及屆臨升等之教師。
第3條	輔導程序:
        一、依本校人力資源室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
        教師,有輔導需求者,亦得適用本辦法申請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三、本中心得視個案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4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5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6條	受輔導之教師經輔導後,達教師評鑑辦法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列於
        共同作者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指導回饋,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準用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指導回饋
        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鑑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上述對輔導者之指導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若同一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導者時,金額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第7條	經費由教務處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第8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