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 | ::::::::99.04. | + |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 | + |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3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
- | ::::::::103.10.20 | + | ::::::::103.10.20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媒體:1031104272.docx|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 ::::::::[[媒體:1031104272.docx|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 ||
- | 104.10. | + | ::::::::104.10.14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1041104009.docx|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font> | + | ::::::::[[媒體:1041104009.docx|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
+ | ::::::::109.04.01 一O八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1145.doc|109.05.0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145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
- | +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
- | +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
- | +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 |
- | + |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 |
- | + |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 |
- | + |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 |
- | + |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
- | + |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pre> | </pre> |
在2020年5月4日 (一) 11:52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4.3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 103.10.20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 104.10.14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 109.04.01 一O八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05.0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145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