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07.09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3號函公布</font> <pre> ...) |
|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09:3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07.09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4.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3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 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程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四至六人,由學程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本學程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 審議學生實習相關法規。 5.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