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教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行: | 第2行: |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 | + | :::::::::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
+ | :::::::::112.03.23 111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doc|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1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 |
- | + | 二、研擬規劃醫學教育課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 |
- | + | 三、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 |
- |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二、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 |
- | + | 第6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23年6月29日 (四) 09:45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 112.03.23 111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二、研擬規劃醫學教育課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三、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