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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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2654.docx|104.08.20 高醫總字第104110265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41102654.docx|104.08.20 高醫總字第1041102654號函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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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管理本校校區與相關停車場車輛(含汽車、機車、腳踏車)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管理本校校區與相關停車場車輛(含汽車、機車、腳踏車)之停放,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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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車輛通行與停放規定: |
- | + |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汽、機車憑當學年度停車證進入停車場,並依規定行駛與停放。 | |
- | + | 二、來校洽公、授課、訪問等車輛需事先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許可,如需臨時進入校園,請校內承辦單位電洽警衛室,經確認核可後 | |
- | + | 補送「車輛進入校園臨時停放申請單」。車輛入校停車憑「車輛進入校園臨時停放申請單」進出,進入校園前需於校門口崗哨以 | |
- | + | 身份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停車證,並依校內規定停放。 | |
- | + | 三、在校園內行駛限速20公里以下,並停放於規定之停車區內,如停車場位置已滿,不得任意停車,應駛離校園。 | |
四、在本校舉行各種活動之主辦單位須事先知會總務處事務組並洽商車輛通行與停車事宜。 | 四、在本校舉行各種活動之主辦單位須事先知會總務處事務組並洽商車輛通行與停車事宜。 | ||
第三條 車輛限制行駛區與停放須知: | 第三條 車輛限制行駛區與停放須知: | ||
一、除警衛勤務腳踏車外,校園內嚴禁行駛機車、腳踏車。 | 一、除警衛勤務腳踏車外,校園內嚴禁行駛機車、腳踏車。 | ||
二、運動場及各種球場除公務車或工程作業車經報備核准外,全天禁止各種車輛進入。 | 二、運動場及各種球場除公務車或工程作業車經報備核准外,全天禁止各種車輛進入。 | ||
- | + | 三、校內提供二處卸貨地點(勵學大樓前卸貨車位、東側門花架旁卸貨區),除卸貨區外校內各建築物週遭嚴禁停車卸貨。校內卸貨地 | |
- | + | 點僅供卸貨,不得久停。 | |
- | + | 四、公務車位、貴賓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裝卸貨保留停車位,係供指定身份及單位之車輛專用,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 |
- | + | ||
五、車輛依停車證種類分別停放指定停車場。 | 五、車輛依停車證種類分別停放指定停車場。 | ||
六、綜合臨時停車場車輛停放須知: | 六、綜合臨時停車場車輛停放須知: | ||
- | + | (一)校外兼任教師、聯盟合聘教師、校友會理事與住宿校友:依本校規定憑臨時停車證停放,若有過夜停放之情形,須向校門警 | |
- | + | 衛室報備(含東側停車場)。 | |
- | + | (二)洽公、訪客、來賓:憑入校車輛申請許可證,嚴禁過夜。 | |
+ | (三)附院特約醫師:由所屬單位填寫車輛入校許可證申請(申請期限最長為2個月),經核准後始得停車。 | ||
七、在校區如因駕駛人疏忽或不當行為,損及他人車輛或場內設施、傷及他人,駕駛人及車主必須負責賠償及法律責任。 | 七、在校區如因駕駛人疏忽或不當行為,損及他人車輛或場內設施、傷及他人,駕駛人及車主必須負責賠償及法律責任。 | ||
- | + | 八、停車場內之車輛,因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遭受損害時,本校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並請自行於72小時內處理車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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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停車證發放與使用方式: | 第四條 停車證發放與使用方式: | ||
- | + |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車輛應依規定每學年申請停車證乙張。(每種類車輛限申請乙張) | |
- | + | 二、汽車停車證請置於副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前右下方處,機車則貼於車輛前左方。 | |
- | + | 三、停車證僅提供該車輛在本校通行與停放。本校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凡重要物品必須自行保管。 | |
- | + | 四、本校得根據停車位數目及其他因素考量限制發給各種車輛停車證,車輛停車證發給總數及分配方式,由總務處事務組訂定及公告 | |
- | + | 通知。 | |
- | + | 五、車輛停車證限原申請車輛依規定使用,偽造、冒用、偷竊或轉借者無效,並追究申請人及使用人責任,原申請人離職或離校時停 | |
- | + | 車證即失效。車輛停車證如有遺失,原申請人得在簽具切結書後,另行繳費申領新車輛停車證。 | |
- | + | 六、場地外借,依借用單位性質及其所需停車位數量得由總務處事務組考量實際情形核定,如確有需要,得設定臨時停車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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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違規車輛處理: | 第五條 違規車輛處理: | ||
- | + | 一、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無證車輛(含失效、未將停車證貼於明顯處、未辦理車輛入校許可證者)、斜停超出停車格以外停車、或在 | |
- | + | 校園內超速行駛及擋住通道均屬違規。 | |
- | + | 二、對違規車輛本校得連續處理,先行張貼勸告單並連絡車主,如10分鐘內未來移車者,則逕行上鎖及拍照存證,1小時後未離開者 | |
- | + | 將開立違規取締單。 | |
- | + | 三、不聽勸止且繼續違停者,經再次查獲則取消其停車資格並停止下學年度之申請權利。 | |
- | + | 四、凡未申請車輛許可證,任意佔用停車位者,經發現均逕行上鎖,情節嚴重者將禁止其再度入校。 | |
- | + | 五、停放車輛嚴重妨礙通道者,將直接拖離通道並上鎖。若經移置所生之車輛損壞情形,本校概不負賠償責任。違規上鎖車輛,於繳 | |
- | + | 交違停行政處理費後,再洽警衛室開鎖。 | |
- | + | 六、違停行政處理費至學校出納組繳納。汽車處理費500元、機車處理費100元。每逾期1日繳款加收汽車處理費250元、機車處理費 | |
- | + | 50元。(以此類推)。 | |
- | + | 七、違規車輛經勸阻無效,本校得按日連續開具違規單。 | |
+ | 八、學年度內未繳清違規處理費之教職員工生,不得申請下學年度停車證。 | ||
第六條 廢棄機車、腳踏車處理方式: | 第六條 廢棄機車、腳踏車處理方式: | ||
- | + | 一、留置於本校停車場或校園內,經查為無該學年度停車證且停放過久無人使用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 | |
- | + | 輛、事故車、解體車,和其他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標準之車輛。 | |
- | + | 二、廢棄機、腳踏車清理將拍照存證,張貼廢棄物單,集中停放後經公告於總務處事務組網頁1個月,仍無車主認領之車輛將依廢棄 | |
- | + | 物原則處理或通報轄區派出所處理有牌照之車輛。 | |
- | + | 三、車主欲取回須填妥領具單,領回車輛後須整理及保持清潔外並依規定位置停放。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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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0月21日 (五) 17:1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8.20 高醫總字第1041102654號函公布
- 105.08.18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管理本校校區與相關停車場車輛(含汽車、機車、腳踏車)之停放,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通行與停放規定: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汽、機車憑當學年度停車證進入停車場,並依規定行駛與停放。 二、來校洽公、授課、訪問等車輛需事先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許可,如需臨時進入校園,請校內承辦單位電洽警衛室,經確認核可後 補送「車輛進入校園臨時停放申請單」。車輛入校停車憑「車輛進入校園臨時停放申請單」進出,進入校園前需於校門口崗哨以 身份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停車證,並依校內規定停放。 三、在校園內行駛限速20公里以下,並停放於規定之停車區內,如停車場位置已滿,不得任意停車,應駛離校園。 四、在本校舉行各種活動之主辦單位須事先知會總務處事務組並洽商車輛通行與停車事宜。 第三條 車輛限制行駛區與停放須知: 一、除警衛勤務腳踏車外,校園內嚴禁行駛機車、腳踏車。 二、運動場及各種球場除公務車或工程作業車經報備核准外,全天禁止各種車輛進入。 三、校內提供二處卸貨地點(勵學大樓前卸貨車位、東側門花架旁卸貨區),除卸貨區外校內各建築物週遭嚴禁停車卸貨。校內卸貨地 點僅供卸貨,不得久停。 四、公務車位、貴賓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裝卸貨保留停車位,係供指定身份及單位之車輛專用,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五、車輛依停車證種類分別停放指定停車場。 六、綜合臨時停車場車輛停放須知: (一)校外兼任教師、聯盟合聘教師、校友會理事與住宿校友:依本校規定憑臨時停車證停放,若有過夜停放之情形,須向校門警 衛室報備(含東側停車場)。 (二)洽公、訪客、來賓:憑入校車輛申請許可證,嚴禁過夜。 (三)附院特約醫師:由所屬單位填寫車輛入校許可證申請(申請期限最長為2個月),經核准後始得停車。 七、在校區如因駕駛人疏忽或不當行為,損及他人車輛或場內設施、傷及他人,駕駛人及車主必須負責賠償及法律責任。 八、停車場內之車輛,因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遭受損害時,本校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並請自行於72小時內處理車輛。 第四條 停車證發放與使用方式: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車輛應依規定每學年申請停車證乙張。(每種類車輛限申請乙張) 二、汽車停車證請置於副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前右下方處,機車則貼於車輛前左方。 三、停車證僅提供該車輛在本校通行與停放。本校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凡重要物品必須自行保管。 四、本校得根據停車位數目及其他因素考量限制發給各種車輛停車證,車輛停車證發給總數及分配方式,由總務處事務組訂定及公告 通知。 五、車輛停車證限原申請車輛依規定使用,偽造、冒用、偷竊或轉借者無效,並追究申請人及使用人責任,原申請人離職或離校時停 車證即失效。車輛停車證如有遺失,原申請人得在簽具切結書後,另行繳費申領新車輛停車證。 六、場地外借,依借用單位性質及其所需停車位數量得由總務處事務組考量實際情形核定,如確有需要,得設定臨時停車位。 第五條 違規車輛處理: 一、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無證車輛(含失效、未將停車證貼於明顯處、未辦理車輛入校許可證者)、斜停超出停車格以外停車、或在 校園內超速行駛及擋住通道均屬違規。 二、對違規車輛本校得連續處理,先行張貼勸告單並連絡車主,如10分鐘內未來移車者,則逕行上鎖及拍照存證,1小時後未離開者 將開立違規取締單。 三、不聽勸止且繼續違停者,經再次查獲則取消其停車資格並停止下學年度之申請權利。 四、凡未申請車輛許可證,任意佔用停車位者,經發現均逕行上鎖,情節嚴重者將禁止其再度入校。 五、停放車輛嚴重妨礙通道者,將直接拖離通道並上鎖。若經移置所生之車輛損壞情形,本校概不負賠償責任。違規上鎖車輛,於繳 交違停行政處理費後,再洽警衛室開鎖。 六、違停行政處理費至學校出納組繳納。汽車處理費500元、機車處理費100元。每逾期1日繳款加收汽車處理費250元、機車處理費 50元。(以此類推)。 七、違規車輛經勸阻無效,本校得按日連續開具違規單。 八、學年度內未繳清違規處理費之教職員工生,不得申請下學年度停車證。 第六條 廢棄機車、腳踏車處理方式: 一、留置於本校停車場或校園內,經查為無該學年度停車證且停放過久無人使用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 輛、事故車、解體車,和其他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標準之車輛。 二、廢棄機、腳踏車清理將拍照存證,張貼廢棄物單,集中停放後經公告於總務處事務組網頁1個月,仍無車主認領之車輛將依廢棄 物原則處理或通報轄區派出所處理有牌照之車輛。 三、車主欲取回須填妥領具單,領回車輛後須整理及保持清潔外並依規定位置停放。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