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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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e> | + |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媒體:1081101174.docx|108.04.02高醫國際字第1081101174號函公布]] | |
- | + |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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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設置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 ||
二、督導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 二、督導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 ||
三、審議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辦法。 | 三、審議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辦法。 | ||
四、審查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 四、審查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 ||
- | + | 五、審議教師國際學術交流補助相關辦法。 | |
- | + | 六、審查教師國際學術交流補助。 | |
- | + |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與諮詢。 | |
+ |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並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另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組長擔任。副校長(一位)、研發長、教務長、 | ||
+ | 學務長、國際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 ||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
- | + | 第4條 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召集人由國際長擔任,成員包括國際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處各組組長,並由國際處學生交流組組長擔任幹事。執行小組 | |
- | + | 負責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及推薦案,以及教師國際學術交流補助審查與推薦案。 | |
- | + |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每次 | |
- | + | 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
- | + |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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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月21日 (五) 10:07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8.01.1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01高醫心國字第0981101298號函公布
- 104.05.13 103學年度第4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4.08.3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2681號函公布
- 107.01.14 107學年度第1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通過
-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4.02高醫國際字第1081101174號函公布
-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01.14 高醫國際字第1111100124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設置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二、督導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三、審議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辦法。 四、審查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五、審議教師國際學術交流補助相關辦法。 六、審查教師國際學術交流補助。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與諮詢。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並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另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組長擔任。副校長(一位)、研發長、教務長、 學務長、國際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4條 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召集人由國際長擔任,成員包括國際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處各組組長,並由國際處學生交流組組長擔任幹事。執行小組 負責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及推薦案,以及教師國際學術交流補助審查與推薦案。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每次 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