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獎勵(助)金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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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10.31 董事會第18屆第45次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81104265.docx|108.12.17 高醫產學字第1081104265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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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運用與分配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獎勵(助)金,依據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 | |
- | + | 推廣作業要點」,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2條 本細則申請資格如下: | |
- | + | 一、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 |
- | + | 本校教職員執行科技部補助計畫衍生科技部或本校研究成果,經本校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實收)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 |
- | + | 以上者,得向科技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同一研發成果獲獎以一次為限。 | |
- | + | 二、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 | |
- | + | 科技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實際收入已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
- | + | 以上者,得向科技部申請獎助金。 | |
- | + | 第3條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獎勵方式及分配: | |
- | + | 一、獎勵方式:每案科技部獎勵至多新台幣15萬元,並頒發研究人員每人獎牌一面。 | |
- | + | 二、獎勵金分配比例如下: | |
- | + | (一)研發人員及研究團隊:分配50%獎勵金;由主要研發人員依各參與人員貢獻度分配之。 | |
- | + | (二)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分配至多10%獎勵金;由產學營運處產學長視相關參與人員對技術移轉個案之貢獻度推薦,經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 | |
- | + |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 |
- | + | (三)其餘歸入本校。 | |
- | + | 第4條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運用及分配: | |
- | + | 一、獎助金之運用:應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包含產學營運處人事費、設備費、業務費、出國差旅費及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之 | |
- | + | 獎勵金等,不得轉作他用。 | |
- | + | 二、前款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分配至多10%獎勵金;由產學營運處產學長視相關參與人員對技術移轉個案之貢獻度推薦,經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 | |
- | + |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 |
- | + | 三、本校應提列不低於科技部核定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金額之配合款(含科室經費)共同支應產學營運處之營運。 | |
- | + | 第5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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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2月20日 (五) 09:1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0.10.20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11.11 高醫心產字第1001103370號函公布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8.19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2637號函公布
-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10.31 董事會第18屆第45次會議通過
- 108.12.17 高醫產學字第1081104265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運用與分配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獎勵(助)金,依據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 推廣作業要點」,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申請資格如下: 一、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本校教職員執行科技部補助計畫衍生科技部或本校研究成果,經本校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實收)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得向科技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同一研發成果獲獎以一次為限。 二、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 科技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實際收入已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者,得向科技部申請獎助金。 第3條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獎勵方式及分配: 一、獎勵方式:每案科技部獎勵至多新台幣15萬元,並頒發研究人員每人獎牌一面。 二、獎勵金分配比例如下: (一)研發人員及研究團隊:分配50%獎勵金;由主要研發人員依各參與人員貢獻度分配之。 (二)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分配至多10%獎勵金;由產學營運處產學長視相關參與人員對技術移轉個案之貢獻度推薦,經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三)其餘歸入本校。 第4條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運用及分配: 一、獎助金之運用:應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包含產學營運處人事費、設備費、業務費、出國差旅費及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之 獎勵金等,不得轉作他用。 二、前款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分配至多10%獎勵金;由產學營運處產學長視相關參與人員對技術移轉個案之貢獻度推薦,經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三、本校應提列不低於科技部核定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金額之配合款(含科室經費)共同支應產學營運處之營運。 第5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