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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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20 第十七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04.04.20 第十七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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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 四、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 ||
(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1.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 | + |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 | |
- | + | 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 | + |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 | |
- | + | 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1.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 | + |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 | |
- | + | 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 |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 | ||
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
第34行: | 第34行: | ||
五、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 五、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 ||
六、 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 | 六、 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 | ||
- | 大獎之界定、年限酌減及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酌減等事項,由系(所、中心) | + | 大獎之界定、年限酌減及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酌減等事項,由系(所、中心) |
- | + | 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複審通過後,提校教評會決審。 | |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三人以上審查,審查結果 |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三人以上審查,審查結果 | ||
併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併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
第42行: | 第42行: | ||
法暨專業領域之不同另訂標準,經校教評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佈實施。 | 法暨專業領域之不同另訂標準,經校教評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佈實施。 | ||
(一)具體事蹟: | (一)具體事蹟: | ||
- | + | 1.最近五年內在國內外相關之專業刊物上發表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之學術論文至少兩篇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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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最近五年內在國內外相關專業領域有傑出表現,獲產業界專業肯定,符合教學需要,有 | |
- | + | 證明文件或紀錄者。 | |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 ||
- | + | 1.最近五年內曾獲全國專業性比(競)賽前三名獎項者。 | |
- | + | 2.最近五年內曾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以上各項比(競)賽者。 | |
- | + | 3.最近五年內曾獲具國際知名度之相關專業機構之大獎者。 | |
- | + | 4.最近五年內作品或相關著作受邀國內外重要文化相關機構展覽者或受國內外之專業評論 | |
- | + | 公開肯定者。 | |
- | + | 5.在專業領域或國內外享有盛名,符合教學需要,有證明文件者。 | |
八、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 八、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 ||
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授課時數、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 | 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授課時數、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 |
在2016年1月11日 (一) 15:12的目前修訂版本
- 87.07.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87.07.09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
- 87.07.27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九次常會通過
- 87.08.03(87)高醫法字第0四六號函訂定頒布
- 102.06.06.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7.17 第十七屆董事會第七次常會審議通過
- 102.8.26高醫人字第1021102559號函公布
- 104.04.20 第十七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04.05.26高醫人字第1041101679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依據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 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且確屬本校相關系(所、中心) 教學需要,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三、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等四級。 四、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 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 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 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 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五、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六、 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 大獎之界定、年限酌減及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酌減等事項,由系(所、中心) 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複審通過後,提校教評會決審。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三人以上審查,審查結果 併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程序則比照本校兼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七、 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除下列規定外,各系(所、中心)、學院得依本辦 法暨專業領域之不同另訂標準,經校教評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佈實施。 (一)具體事蹟: 1.最近五年內在國內外相關之專業刊物上發表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之學術論文至少兩篇以 上。 2.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五場以上公開演出。 3.最近五年內作品參加國內外機構展覽三場(次)以上 4.最近五年內在國內外相關專業領域有傑出表現,獲產業界專業肯定,符合教學需要,有 證明文件或紀錄者。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1.最近五年內曾獲全國專業性比(競)賽前三名獎項者。 2.最近五年內曾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以上各項比(競)賽者。 3.最近五年內曾獲具國際知名度之相關專業機構之大獎者。 4.最近五年內作品或相關著作受邀國內外重要文化相關機構展覽者或受國內外之專業評論 公開肯定者。 5.在專業領域或國內外享有盛名,符合教學需要,有證明文件者。 八、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授課時數、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 晉薪等事項,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 十、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