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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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用及保護本校研發成果,並促進研發成果之產業化,依據行政院頒佈之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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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用及保護本校研發成果,並促進研發成果之產業化,依據行政院頒佈之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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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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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基本法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事項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事項如下:
     一、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專利申請相關事項。
     一、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專利申請相關事項。
     二、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技術移轉相關事項。
     二、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技術移轉相關事項。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相關事項。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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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產學營運處產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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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產學營運處產學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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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由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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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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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組長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依個案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依個案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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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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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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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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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各項審議案件負保密義務;如與智慧財產權審議案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各項審議案件負保密義務;如與智慧財產權審議案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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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13日 (二) 09:19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39號函公布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28高醫心產字第0971105606號函公布
104.01.08 一0三學年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666號含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用及保護本校研發成果,並促進研發成果之產業化,依據行政院頒佈之科學
     技術基本法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事項如下:
     一、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專利申請相關事項。
     二、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技術移轉相關事項。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產學營運處產學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由
     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組長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依個案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各項審議案件負保密義務;如與智慧財產權審議案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