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3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4行: | 第14行: | ||
::::::::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1555.doc|103.05.15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5號函公布實施]]</font> | + | ::::::::[[媒體:1031101555.doc|103.05.15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5號函公布實施]] |
+ |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81100832.docx|108.03.12高醫研發字第1081100832號函公布實施]] | ||
+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0601 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111 9th行政會議通過).docx|112.06.01高醫研發字第1121101704號函公布實施]]</font> | ||
<pre> | <pre> | ||
- | + | ||
- | + | 一、 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檢附向政府機關申請計畫之證明,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 |
- | + | 三、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 |
- | + |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 |
- | + |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 |
- | + | 四、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 |
- | + | 五、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 |
- | + |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第一年以五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以最低三十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為原則。 | |
- | + | (二)補助之經費以人事費、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經費至少10%需編列於使用資本門、業務費如本校校、院儀器使用、資料檢索及其他相關委託服務費等。 | |
- | + |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 |
- | + | 六、 結案手續: | |
- | + | (一) 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至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 |
- | + | (二) 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 |
- | + | (三) 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 |
- | + |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支應。 | |
- | + |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23年6月9日 (五) 15:07的目前修訂版本
- 90.10.16(90)高醫研法字第OO二號函公布
-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3號函公布
-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83號函公布
-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4號函公布
- 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5號函公布
-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9.25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 102.05.22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7.24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47號函公布
- 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15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5號函公布實施
-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3.12高醫研發字第1081100832號函公布實施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6.01高醫研發字第1121101704號函公布實施
一、 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檢附向政府機關申請計畫之證明,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三、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四、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五、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第一年以五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以最低三十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之經費以人事費、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經費至少10%需編列於使用資本門、業務費如本校校、院儀器使用、資料檢索及其他相關委託服務費等。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六、 結案手續: (一) 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至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 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三) 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支應。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