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7行: 第7行:
:::::::::[[媒體:1031101417.doc|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31101417.doc|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
-
     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前述臨
+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
-
     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
+
     之教學時數。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
-
     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
+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
-
     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
     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
+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
-
     議。
+
     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4:40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102.10.23 藥學院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4.09 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
     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
     之教學時數。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
     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
     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
     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