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7行: | 第7行: | ||
:::::::::[[媒體:1031101417.doc|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31101417.doc|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 | |
- | + | 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 | |
- | + | 之教學時數。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 | |
- | + | 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 | |
- | + | 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 |
- | + |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 | |
- | + | 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4:4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 102.10.23 藥學院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4.09 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12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14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 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 之教學時數。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 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總時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送院務會議核備。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 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 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