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與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博士雙聯學位甄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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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為遴選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優秀學生至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C IRVINE) | + | 第一條 為遴選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優秀學生至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C IRVINE)修讀博士學位, |
- | + | 並培養及拓展學生之國際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 | |
- | + | 牙醫學系與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C IRVINE)博士雙聯學位甄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甄選資格:本系博士班學生。 | 第二條 甄選資格:本系博士班學生。 | ||
第三條 獎助名額:修習總額人數3名;若已達甄選總額,當年度則不辦理甄選。 | 第三條 獎助名額:修習總額人數3名;若已達甄選總額,當年度則不辦理甄選。 | ||
第四條 獎助金與獎勵措施:經費來源依本校及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之相關辦法辦理。 | 第四條 獎助金與獎勵措施:經費來源依本校及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之相關辦法辦理。 | ||
第五條 甄選方式: | 第五條 甄選方式: | ||
- | 本系系主任召集相關人員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薦送名單(名額視總額人數而定) | + | 本系系主任召集相關人員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薦送名單(名額視總額人數而定)。 |
- | + | 並將本系之甄選結果送交本校甄選委員會決定薦送名單,於每年3月底前依名次甄選額定人數 | |
- | + | 的學生,並列備取若干名,以正選學生為優先薦送,未能成行時則依名次遞補。 | |
+ | 若已達甄選總額,當年度則不辦理甄選。 | ||
第六條 指定繳交資料: | 第六條 指定繳交資料: | ||
一、英文研讀計畫(含動機與目標)及自傳。 | 一、英文研讀計畫(含動機與目標)及自傳。 | ||
- | 二、英文檢定證照:TOEFL iBT至少80分 (speaking 需26分以上)或 | + | 二、英文檢定證照:TOEFL iBT至少80分 (speaking 需26分以上)或 |
- | + | IELTS總平均7以上(不得有任一項低於6分,speaking最好能達8分) | |
三、GRE檢定成績。 | 三、GRE檢定成績。 | ||
四、英文版歷年在校成績正本1份。 | 四、英文版歷年在校成績正本1份。 | ||
第24行: | 第25行: | ||
七、本校在學學生,須檢附註冊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七、本校在學學生,須檢附註冊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
第七條 學籍、修課與相關事宜: | 第七條 學籍、修課與相關事宜: | ||
- | + | 一、經本校核准至美國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讀雙聯學位之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 | |
- | + | 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以下稱跨境雙學位)。 | |
二、修讀跨境雙學位之研究生,在本校修課學分數不得少於本系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 二、修讀跨境雙學位之研究生,在本校修課學分數不得少於本系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 ||
- | + | 三、受獎助者出國期間其學業、學籍及兵役之處理,依本校學則及內政部 | |
- | +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 |
四、受獎助者需自付簽證及其他個人開銷。 | 四、受獎助者需自付簽證及其他個人開銷。 | ||
- | + | 五、受獎助者於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所選修的學分與課程,於回國後須檢具成績、 | |
- | + | 學分證明、所申請學校指導教授證明書、資格考合格通過通知及畢業證書, | |
- | + | 經由本系認可後,送教務處研教組依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並於返國後兩個月內提交 | |
- | + | 心得報告、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成績單與學分證明至教學卓越辦公室。 | |
- | + | 六、受獎助者在美國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可入境事由不符 | |
- | + | 之活動者,本校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 |
- | + | 七、修讀跨境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外國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 | |
- | + | 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 | |
+ | 檢具對方指導教授認可證明、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系 | ||
+ | 適當年級;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辦理抵免學分 | ||
要點」申請抵免。 | 要點」申請抵免。 | ||
- | + | 八、修讀跨境雙學位之學生入學後,由加州大學爾灣分校負責輔導學業,其學籍、 | |
- | + | 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均依兩校合作協議及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另身分為大陸地區學生入學本校者,不得受領以我國中央政府補助款所編列之各項 | |
+ | 獎助學金。 | ||
第八條 學生之義務: | 第八條 學生之義務: | ||
- | + | 一、受獎助者及其監護人,於領取獎學金時須簽訂契約書。若有違反契約書規定者, | |
- | 二、受獎助者須自行購買足夠支付海外就讀國家消費水準之海外醫療(門診及住院) | + | 須繳回已領之獎助金。 |
- | + | 二、受獎助者須自行購買足夠支付海外就讀國家消費水準之海外醫療(門診及住院)及 | |
- | + | 意外保險,並於抵達就讀學校一個月之內繳交購買證明。 | |
+ | 三、受獎助者,每學期均需完成高雄醫學大學之註冊程序以保留學籍, | ||
+ | 未完成程序者則同時喪失兩校學籍。 |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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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13: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12.25牙醫學系一0二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1.08口腔醫學院一0二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3.18 高醫系牙字第10311005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遴選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優秀學生至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C IRVINE)修讀博士學位, 並培養及拓展學生之國際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 牙醫學系與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C IRVINE)博士雙聯學位甄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甄選資格:本系博士班學生。 第三條 獎助名額:修習總額人數3名;若已達甄選總額,當年度則不辦理甄選。 第四條 獎助金與獎勵措施:經費來源依本校及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之相關辦法辦理。 第五條 甄選方式: 本系系主任召集相關人員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薦送名單(名額視總額人數而定)。 並將本系之甄選結果送交本校甄選委員會決定薦送名單,於每年3月底前依名次甄選額定人數 的學生,並列備取若干名,以正選學生為優先薦送,未能成行時則依名次遞補。 若已達甄選總額,當年度則不辦理甄選。 第六條 指定繳交資料: 一、英文研讀計畫(含動機與目標)及自傳。 二、英文檢定證照:TOEFL iBT至少80分 (speaking 需26分以上)或 IELTS總平均7以上(不得有任一項低於6分,speaking最好能達8分) 三、GRE檢定成績。 四、英文版歷年在校成績正本1份。 五、教授推薦函2封(英文版)。 六、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七、本校在學學生,須檢附註冊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第七條 學籍、修課與相關事宜: 一、經本校核准至美國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讀雙聯學位之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 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以下稱跨境雙學位)。 二、修讀跨境雙學位之研究生,在本校修課學分數不得少於本系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三、受獎助者出國期間其學業、學籍及兵役之處理,依本校學則及內政部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四、受獎助者需自付簽證及其他個人開銷。 五、受獎助者於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所選修的學分與課程,於回國後須檢具成績、 學分證明、所申請學校指導教授證明書、資格考合格通過通知及畢業證書, 經由本系認可後,送教務處研教組依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並於返國後兩個月內提交 心得報告、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成績單與學分證明至教學卓越辦公室。 六、受獎助者在美國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可入境事由不符 之活動者,本校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修讀跨境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外國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 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 檢具對方指導教授認可證明、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系 適當年級;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辦理抵免學分 要點」申請抵免。 八、修讀跨境雙學位之學生入學後,由加州大學爾灣分校負責輔導學業,其學籍、 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均依兩校合作協議及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另身分為大陸地區學生入學本校者,不得受領以我國中央政府補助款所編列之各項 獎助學金。 第八條 學生之義務: 一、受獎助者及其監護人,於領取獎學金時須簽訂契約書。若有違反契約書規定者, 須繳回已領之獎助金。 二、受獎助者須自行購買足夠支付海外就讀國家消費水準之海外醫療(門診及住院)及 意外保險,並於抵達就讀學校一個月之內繳交購買證明。 三、受獎助者,每學期均需完成高雄醫學大學之註冊程序以保留學籍, 未完成程序者則同時喪失兩校學籍。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