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長計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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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6.05.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doc|96.05.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 | |
- | + | ::::::::97.11.24 97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97.12.17 9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8.04.23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doc|98.04.23 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 | |
- | + | ::::::::99.07.21 98學年度第3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99.09.09 99學年度第1暨第2次行政會議議通 | |
- | + | ::::::::[[媒體:99.10.18 高醫心教字第0991104989號函公布.doc|99.10.18 高醫心教字第0991104989號函公布]] | |
- | + | ::::::::101.05.25 100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101.07.12 100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11102159.doc|101.08.22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2159號函公布]] | |
- | + | ::::::::102.05.21 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通 | |
- | + | ::::::::[[媒體:1021101928.doc|102.06.25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928號函公布]] | |
- | + |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通 | |
- | + | ::::::::[[媒體:1031102164.doc|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64號函公布]] | |
- | +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通 | |
- | + | ::::::::[[媒體:1041103625.doc|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5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成長計分辦法.doc|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60609教務處--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成長計分辦法.doc|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109.02.05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9學年度起實施 | |
- | + | ::::::::[[媒體:1091100447.doc|109.02.26 高醫教字第1091100447號函公布,自109學年度起實施]]</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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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活動, | |
- | + | 相關之規定如下: | |
- | + | 一、以學年計算者,每學年之基本分數:教授6分、副教授8分、助理教授9分、講師10分。以學期計算者,每學期之基本分數:教授3分、 | |
- | + | 副教授4分、助理教授4.5分、講師5分。 | |
- | + |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 |
- | + | (一)教學成長分數:教師至少3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4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5分。新進教師 | |
- | + | 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 |
- | + | (二)研究成長分數:3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畫之教師至少3分。 | |
- | + | (三)自我成長分數:教師至少3分(含輔導知能、性別平等及倫理法律三類別)。 | |
- | + | 三、教師應參與前款認列之校級重點課程,每學年至少參加2場。 | |
- | + | 四、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活動,每2小時核計1分;50分鐘以上未滿2小時之活動,1場次核計1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 | |
- | + | 教師成長分數。 | |
- | + | 五、本校教師擔任經本中心核定教師成長活動之講者,依實際演講時間,核給講者該場次或該時段核定分數之2倍。 | |
- | + | 六、本校教師專業成長社群活動,不得重複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 | |
- | + | 第3條 教師成長活動定義: | |
- | + |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 |
- | + |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 |
- | + |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 |
- | + |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 |
+ | (三)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不包括學校正規課程(典範學習除外)、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或展覽、說明會、會議、成果展或發表會 | ||
+ | 及博碩士論文發表會。 | ||
+ | (四)校級重點課程之類別由本中心簽核後公告於本中心網頁。 | ||
+ | 前項各單位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 ||
+ | 第4條 教師成長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 ||
+ |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時,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回覆審核結果,以及成果報告之追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 ||
+ |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審核意見修改內容,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及繳交成果報告。 | ||
+ | 三、申請活動單位應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 ||
+ |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2週內應將活動成果報告及簽到退表相關資料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未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 | ||
+ |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5條 本校專任外籍教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參加教師成長活動: | ||
+ | 一、曾獲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金。 | ||
+ | 二、經本校延攬且具教育部教授、副教授部證資格,並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任。 | ||
+ | 第6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 ||
+ |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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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3月4日 (三) 17:4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1.17 9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5.10 9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5.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
- 97.11.24 97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12.17 9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23 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
- 99.07.21 98學年度第3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9.09.09 99學年度第1暨第2次行政會議議通
- 99.10.18 高醫心教字第0991104989號函公布
- 101.05.25 100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1.07.12 100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8.22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2159號函公布
- 102.05.21 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2.06.25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928號函公布
-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64號函公布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5號函公布
- 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2.05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9學年度起實施
- 109.02.26 高醫教字第1091100447號函公布,自109學年度起實施
第1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活動, 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以學年計算者,每學年之基本分數:教授6分、副教授8分、助理教授9分、講師10分。以學期計算者,每學期之基本分數:教授3分、 副教授4分、助理教授4.5分、講師5分。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一)教學成長分數:教師至少3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4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5分。新進教師 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二)研究成長分數:3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畫之教師至少3分。 (三)自我成長分數:教師至少3分(含輔導知能、性別平等及倫理法律三類別)。 三、教師應參與前款認列之校級重點課程,每學年至少參加2場。 四、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活動,每2小時核計1分;50分鐘以上未滿2小時之活動,1場次核計1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 教師成長分數。 五、本校教師擔任經本中心核定教師成長活動之講者,依實際演講時間,核給講者該場次或該時段核定分數之2倍。 六、本校教師專業成長社群活動,不得重複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 第3條 教師成長活動定義: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三)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不包括學校正規課程(典範學習除外)、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或展覽、說明會、會議、成果展或發表會 及博碩士論文發表會。 (四)校級重點課程之類別由本中心簽核後公告於本中心網頁。 前項各單位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第4條 教師成長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時,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回覆審核結果,以及成果報告之追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審核意見修改內容,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及繳交成果報告。 三、申請活動單位應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2週內應將活動成果報告及簽到退表相關資料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未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校專任外籍教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參加教師成長活動: 一、曾獲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金。 二、經本校延攬且具教育部教授、副教授部證資格,並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任。 第6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