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代表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 | + | :::::::::[[媒體: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doc|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font> | |
- | + | <pre> | |
- | +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代表隊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二、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體育競賽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 |
- | + |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院校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二)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三)由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四)由學校核准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三、 經費補助標準: | |
- | + | (一)交通費:補助自強號往返票價。 | |
- | + | (二)膳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300元,比賽地點在高雄則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150元。(上述金含括大眾交通 | |
- | + | 工具公車(捷運)費) | |
- | + |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最高新台幣600元。(檢據核銷) | |
- | + | 四、 本校除補助前條經費外,對於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按比賽天數加往返所需天數投保意外險,以每人投保意 | |
- | + | 外險200萬元為上限,相關經費由學校支付。(檢據核銷) | |
- | + | 五、 校外體育競賽活動者比賽依據來函辦理,經體育組教師簽請核淮後,方得參加比賽及補助經費,比賽活動結束 | |
- | + | 後應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 |
- | + |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
- | + |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0: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代表隊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二、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體育競賽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院校體育競賽活動。 (二)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三)由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體育競賽活動。 (四)由學校核准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體育競賽活動。 三、 經費補助標準: (一)交通費:補助自強號往返票價。 (二)膳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300元,比賽地點在高雄則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150元。(上述金含括大眾交通 工具公車(捷運)費)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最高新台幣600元。(檢據核銷) 四、 本校除補助前條經費外,對於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按比賽天數加往返所需天數投保意外險,以每人投保意 外險200萬元為上限,相關經費由學校支付。(檢據核銷) 五、 校外體育競賽活動者比賽依據來函辦理,經體育組教師簽請核淮後,方得參加比賽及補助經費,比賽活動結束 後應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