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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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3q%C3%D1%B1%D0%A8%7C%A4%A4%A4%DF%BD%D2%B5%7B%A9e%AD%FB%B7%7C%B3%5D%B8m%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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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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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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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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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doc|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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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21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五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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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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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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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117.doc|101.11.28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11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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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11 104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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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1 104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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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0 104學年度第四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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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3 110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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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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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111.08.15高醫心通字第1111103200號函公布.docx|111.08.15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32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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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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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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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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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通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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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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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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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召集人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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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課程委員會依據本校通識課程規劃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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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七至十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中推薦,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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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識博雅課程七大領域規劃小組,各領域召集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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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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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博雅課程各領域諮議小組,小組成員由各領域召集人推薦,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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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指定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兼任,綜理中心課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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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本課程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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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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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置召集人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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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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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置校內委員七至十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中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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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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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置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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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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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研究組組長兼任,綜理中心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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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擬通識課程之必、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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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學生代表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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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通識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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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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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通識教育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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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博雅課程七大領域規劃小組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研究組組長及各領域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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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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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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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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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識博雅課程各領域諮議小組由各領域召集人及校內、外專家三至五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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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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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本課程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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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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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規劃通識課程整體架構及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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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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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擬通識課程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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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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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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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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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委員提供之通識教育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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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與通識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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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決議事項陳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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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博雅課程七大領域規劃小組工作職掌為負責規劃、檢討通識核心七大領域課程及意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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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識博雅課程各領域諮議小組工作職掌為各領域召集人遇無法決議事項時,得召開諮議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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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課程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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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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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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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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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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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0月27日 (五) 15:41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
100.07.21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五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08.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101.08.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11.28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117號函公布
104.11.11 104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4.12.11 104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5.03.10 104學年度第四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5.05.06 104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05.13 110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1.05.17 110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8.15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3200號函公布

一、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通識教育
   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二、 本課程委員會依據本校通識課程規劃下設:
   (一)通識博雅課程七大領域規劃小組,各領域召集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聘任之。
   (二)通識博雅課程各領域諮議小組,小組成員由各領域召集人推薦,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聘任之。
三、 (一)本課程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1.置召集人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擔任。
     2.置校內委員七至十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中推薦。
     3.置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
     4.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研究組組長兼任,綜理中心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5.學生代表二名。
     各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通識博雅課程七大領域規劃小組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研究組組長及各領域召集
     人所組成。
   (三)通識博雅課程各領域諮議小組由各領域召集人及校內、外專家三至五名組成。
四、 (一)本課程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1.規劃通識課程整體架構及授課教師。
    2.研擬通識課程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3.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4.依委員提供之通識教育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5.其他與通識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6.決議事項陳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二)通識博雅課程七大領域規劃小組工作職掌為負責規劃、檢討通識核心七大領域課程及意見諮詢。
   (三)通識博雅課程各領域諮議小組工作職掌為各領域召集人遇無法決議事項時,得召開諮議小組會議。
五、 本課程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
   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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