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健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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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因應世界趨勢,加強與整合口腔健康科學之研究,以促進國人之口腔健康並對世界口腔公共衛生有所 | |
- | + | 貢獻。依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成院級中心,名為「口腔健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探討口腔黏膜病變、牙周病變與嚼食檳榔之研究 | |
- | + | 二、提供國內口腔醫療政策擬定的智庫 | |
- | + | 三、全國口腔健康調查與國際比較和分析 | |
- | + | 四、強化全國社區口腔健康的發展 | |
- | + | 五、促進全國口腔健康的推廣 | |
- | + | 六、研究分析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關係 | |
- | + | 七、強化老人口腔照護、特殊群體的口腔保健以及口腔長期照護的研究 | |
- | + | 八、成立全國口腔健康保險的研究資料庫 | |
- | + | 九、與國際其他學術單位合作研究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遴選,呈請校長聘兼之;組長若干 | |
- | + | 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選遴選,經學院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兼 | |
- | + | 之;另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辦事員等若干名;所有人員均採約聘制,不佔學校 | |
- | + | 編制員額。 | |
- | 第四條 | + |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應自籌,得接受捐贈及各單位委託計畫,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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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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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4:32的目前修訂版本
- 91.10.04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12.11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
- 91.12.12九十一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
- 91.12.23(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四號
第一條 為因應世界趨勢,加強與整合口腔健康科學之研究,以促進國人之口腔健康並對世界口腔公共衛生有所 貢獻。依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成院級中心,名為「口腔健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探討口腔黏膜病變、牙周病變與嚼食檳榔之研究 二、提供國內口腔醫療政策擬定的智庫 三、全國口腔健康調查與國際比較和分析 四、強化全國社區口腔健康的發展 五、促進全國口腔健康的推廣 六、研究分析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關係 七、強化老人口腔照護、特殊群體的口腔保健以及口腔長期照護的研究 八、成立全國口腔健康保險的研究資料庫 九、與國際其他學術單位合作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遴選,呈請校長聘兼之;組長若干 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選遴選,經學院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兼 之;另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辦事員等若干名;所有人員均採約聘制,不佔學校 編制員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應自籌,得接受捐贈及各單位委託計畫,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