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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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處理本校學生休、退學之退費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 | + | 二、 本校學生申請休、退學,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 |
- | + | (一)於開學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
- | + | (二)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核算者,退 | |
- | + | 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雜費 | |
- | + | 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 | |
- | + | (三)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 | |
- | + | 學雜費核算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雜費基數核 | |
- | + | 算者,退還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 | |
- | + | (四)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 | |
- | + | 其餘費用總和,不予退還。 | |
- | + | 三、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 | |
- | + | 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 | |
- | + | 規定辦理退費。 | |
- | + | 四、 前一學期已辦理休學,次學期再繼續辦理休學者,免繳費。 | |
- | + | 五、 退費計算基準日如下: | |
- | + | (一)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生(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休、退學申 | |
- | + | 請及辦妥離校手續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 |
- | + | (二)勒令休、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校休、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 | |
- | + | 因進行休、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 |
- | + | 六、 本作業要點所稱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 |
- | + | 七、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應備妥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本人帳戶資料,依本要點第二 | |
- | + | 條規定,提交本校教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 |
- | + | 八、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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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1.08 一O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614號函公布
一、 為處理本校學生休、退學之退費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校學生申請休、退學,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於開學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核算者,退 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雜費 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 (三)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 學雜費核算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雜費基數核 算者,退還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 (四)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 其餘費用總和,不予退還。 三、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 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 規定辦理退費。 四、 前一學期已辦理休學,次學期再繼續辦理休學者,免繳費。 五、 退費計算基準日如下: (一)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生(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休、退學申 請及辦妥離校手續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二)勒令休、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校休、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 因進行休、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六、 本作業要點所稱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七、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應備妥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本人帳戶資料,依本要點第二 條規定,提交本校教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八、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