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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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天然藥物暨新藥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_1071026公告版.docx|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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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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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627.docx|108.08.05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6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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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整合本校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新藥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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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本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開發之特色與模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院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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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與模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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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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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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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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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天然藥物暨新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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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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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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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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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校內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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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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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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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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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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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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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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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天然藥物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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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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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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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天然藥物新藥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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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任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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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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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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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藥學院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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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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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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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設天然物化學組、藥理活性組、有機合成組、生物藥劑組、轉譯及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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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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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醫學組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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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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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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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用;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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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支應。其經費報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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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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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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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14日 (三) 18:2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9.10 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8.05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627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整合本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開發之特色與模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院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藥學院
        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天然藥物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任研究人員。
第4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藥學院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