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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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 |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二、 | + |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 |
- | + |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1. 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 |
- | + | 2. 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 | 3. 審議及追蹤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 |
- | + | 4. 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
- | 三、 | + | 5.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四、 | + |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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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月20日 (一) 09:43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5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2109號函公布
- 108.12.26 108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 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審議及追蹤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4. 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5.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