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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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 |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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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5號函公布.doc|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5號函公布]] | |
- | + | :::::::::101.01.19 一00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101.02.09 一0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11100477.doc|101.03.02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477號函公布]] | |
- | + | :::::::::103.07.01一Ο二學年度第六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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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優秀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之獎助,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政府機關相關出國進修研習獎助金: | |
- | + | 一、學業成績須在前一學年成績及格者或符合各該獎助單位之規定。 | |
- | + | 二、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通過之語言能力證明,或其他非英文語系研習國家之語言 | |
- | + | 能力證明。 | |
- | + | 情況特殊,未符合前二款條件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 | |
- | + | 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補助,但需酌減獎助金。 | |
- | + |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申請表、具體計畫書(內容依獎助單位規定而定)、英文自傳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等各一式 | |
- | + | 三份。 | |
- | + | 第四條 出國進修研習期間及獎助年限須符合獎助單位規定。 | |
- | + | 第五條 一、遴選業務得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受理,受理後轉由各學院依申請學生之審查成績推薦優秀 | |
- | + | 學生若干名,經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同意向獎助單位申請。 | |
- | + | 二、有關學生申請獎助相關經費,由本處依獎助單位規定編列。 | |
- | + | 第六條 獲獎助計畫主持人、學生均須與本校簽立契約書,並應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 |
- | + | 滯留不歸。 | |
- | + | 役男須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校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 | |
+ | 給予選修學分。 | ||
+ | 第八條 獲獎助學生返校後應由所屬學院或本處為其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心得報告、 | ||
+ | 機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 ||
+ | 和相關單據等核銷獎助費用。 | ||
+ |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逾期返校之情形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所領獎助 | ||
+ | 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 ||
+ |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 ||
+ |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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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4:5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7號函公布
-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0.09高醫心國字第0971104417號函公布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5號函公布
- 101.01.19 一00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02.09 一0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02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477號函公布
- 103.07.01一Ο二學年度第六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11.10高醫國際字第10311033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優秀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之獎助,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政府機關相關出國進修研習獎助金: 一、學業成績須在前一學年成績及格者或符合各該獎助單位之規定。 二、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通過之語言能力證明,或其他非英文語系研習國家之語言 能力證明。 情況特殊,未符合前二款條件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 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補助,但需酌減獎助金。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申請表、具體計畫書(內容依獎助單位規定而定)、英文自傳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等各一式 三份。 第四條 出國進修研習期間及獎助年限須符合獎助單位規定。 第五條 一、遴選業務得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受理,受理後轉由各學院依申請學生之審查成績推薦優秀 學生若干名,經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同意向獎助單位申請。 二、有關學生申請獎助相關經費,由本處依獎助單位規定編列。 第六條 獲獎助計畫主持人、學生均須與本校簽立契約書,並應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滯留不歸。 役男須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校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 給予選修學分。 第八條 獲獎助學生返校後應由所屬學院或本處為其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心得報告、 機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和相關單據等核銷獎助費用。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逾期返校之情形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所領獎助 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