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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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396.doc|102.05.06 高醫心推字第1021101396號函公布]] | :::::::::[[媒體:1021101396.doc|102.05.06 高醫心推字第1021101396號函公布]] |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 | + | :::::::::[[媒體:1021101964.doc|102.06.24 高醫心推字第10211001964號函公布]] |
- | <pre> | + |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 | +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211001964.doc|102.11.04高醫心推字第10211001964號函公布]] | |
- | + | :::::::::104.03.12 10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41100913.docx|104.04.07 高醫心推字第1041100913號函公告]] | |
- | + | :::::::::[[媒體:推廣教育實施辦法.doc|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109.10.29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101100004.docx|110.01.06 高醫教字第1101100004號函公告]]</font> | |
- | + | <p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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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課程,依教育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教育目標,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得採 | |
- | + | 校內、校外、遠距、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 | |
- | + | 第3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置委員 | |
- | + | 九至十三人,遴選本校教師、校外專家學者及學員代表組成,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審查本校 | |
- | + | 推廣教育課程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及執行成效等。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4條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 | |
- | + | 後,報教育部備查。 | |
- | + |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於開班二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 |
- | + | 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其場地之 | |
- | + | 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不得使用補習班之 | |
- | + | 場所。 | |
- | + | 第5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 |
- | + |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四個月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備查,逾期不予受理。 | |
- | + |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報核。 | |
- | + |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 |
- | + | 第6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 |
- | + |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本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 | |
- | + | 內容及處理情形,報校長核定及教育部備查。 | |
- | + | 第7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 |
- | + |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 |
- | + |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 |
- | + |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 |
- | + | 第8條 修習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 |
- | + | 一、十八歲以上。 | |
- | + |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具備報考大學之資格。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 |
- | + |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明定,並詳載於開班計畫書和招生簡章中。 | |
- | + | 第9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之開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開辦班別,應與本校現有課程相關。 | |
- | + |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 | |
- | + | 核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三、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 |
- | + | 四、隨系所附讀者,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一)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 |
- | + |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 |
- | + | 五、大學部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十八學分為限。研究所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九學分為限。 | |
- | + | 六、課程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有異動招生人數、辦理期數、授課時間、收費標準等,應於開課前,報本中心備查。 | |
- | + | 七、成績異動:各科成績送達本中心後,除有數據顯示成績登錄錯誤外,一律不得更改。任課教師擬更改成績,須填寫成績更改 | |
- | + | 申請表,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可批准後,於成績繳交截止日起二星期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 |
- | + | 八、學員如經本校大學部或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在校修業, | |
- | + | 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 |
- | + | 第10條 推廣教育課程開辦流程如下: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至本校推廣資訊系統中建置相關開課資料,並列印開班計畫書, | |
- | + | 境外教學應另檢附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並遵守第5條之規定;簽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 |
- | + | 審查後開辦。 | |
- | + | 第11條 推廣教育課程公布及控管事項如下: | |
- | + | 一、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應於開課前,將各開課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修讀時數等資訊提供予本中心,公布 | |
- | + | 於本校網站。 | |
- | + | 二、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教育部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迄日期。 | |
- | + | 三、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述各項資料及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教育部大專 | |
- | + | 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 |
- | + | 四、本校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其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 | |
- | + | 控管機制,作為教育部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 |
- | + | 第12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並由其簽名或勾選確認: | |
- | + |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 |
- | + |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 |
- | + |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 |
- | + |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 |
- | + | 第13條 推廣教育證明核發流程注意事項如下: | |
- | + | 一、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 | |
- | + | 學期。 | |
- | + | 二、學分班:每一學期課程結束後二個月內,依主負責教師所送之學員出席及成績,由本中心為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者製作學分 | |
- | + | 證明書;經系所主管及教務長同意,陳請校長核准用印後,由各開班系所核發學分證明書予學員。 | |
- | + | 三、非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主負責教師製作之學員出席名冊,由本中心製作修讀證明書,經教務長同意,陳請校長 | |
- | + | 核准用印後,由各主負責教師核發修讀證明書予學員。 | |
- | + | 四、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 | |
- | + | 未依本辦法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而自行開班授課者,不得請領或核銷經費,且不核發本校推廣教育之證明書予參加該課程之 | |
- | + | 學員。 | |
- | + | 第14條 推廣教育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退費標準如下: | |
- | + | 一、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 |
- | + | 二、遠距課程 | |
- | + | (一)未觀看任一單元且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 |
- | + | (二)已觀看任一單元或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 |
- | + | 三、非遠距課程 | |
- | + | (一)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 |
- | + | (二)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 |
- | + | 四、已繳代辦費用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
- | + | 五、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
- | + | 六、符合退費資格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 |
- | + | 委訓課程得依委訓單位規定辦理。 | |
- | + | 第15條 推廣教育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 |
- | + | 一、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訂定,並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核核定之;學員應於期限 | |
- | + | 內至出納辦理繳費事宜,經費入本校會計帳。 | |
- | + | 二、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作為學校管理費。 | |
- | + | 三、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五作為本中心推動推廣教育相關經費。 | |
+ | 四、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系所、單位發展相關經費。 | ||
+ | 五、課程經費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負責管理。開班收入同一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得合併使用,並應用於推廣 | ||
+ | 教育或開班系所、單位發展相關業務支出。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不再開班後二年內應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之經費 | ||
+ | 轉入學校統籌運用。 | ||
+ | 六、課程主負責教師未在本校任職,其未用完之開班收入將立即轉入學校統籌運用,不受上述二年期限之限制。 | ||
+ | 第16條 本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 | ||
+ | 一、其師資不受第7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
+ | 二、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第4條第1項第2款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校外教學場地 | ||
+ | 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後,得不 | ||
+ | 適用該款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及於一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之規定。 | ||
+ | 三、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境外教學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境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 | ||
+ | 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後,得不適用第5條各款規定。 | ||
+ | 四、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經費不受第15條各款之規定。 | ||
+ | 五、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於依第13條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機關(構)或企業委訓」等字樣。 | ||
+ | 第17條 為提升本校推廣教育於招生、師資、課程及教學之執行成效,得由各系所及本中心製定各項推廣教育品質控管機制。 | ||
+ | 第18條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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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8日 (五) 15:4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4號函公布
- 98.01.12(97)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9高醫心推字第1001101965號函公布
- 100.09.08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9.29 高醫心推字第1001102947號函公布
- 101.01.12 100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1.04.12 10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4.23 高醫心推字第1011101114號函公布
- 102.01.09 101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2.04.11. 10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5.06 高醫心推字第1021101396號函公布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6.24 高醫心推字第10211001964號函公布
-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1.04高醫心推字第10211001964號函公布
- 104.03.12 10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4.07 高醫心推字第1041100913號函公告
- 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10.29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1.06 高醫教字第1101100004號函公告
第1條 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課程,依教育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教育目標,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得採 校內、校外、遠距、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3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置委員 九至十三人,遴選本校教師、校外專家學者及學員代表組成,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審查本校 推廣教育課程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及執行成效等。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4條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 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於開班二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其場地之 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不得使用補習班之 場所。 第5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四個月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備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報核。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第6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本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 內容及處理情形,報校長核定及教育部備查。 第7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8條 修習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具備報考大學之資格。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明定,並詳載於開班計畫書和招生簡章中。 第9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之開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辦班別,應與本校現有課程相關。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 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四、隨系所附讀者,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五、大學部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十八學分為限。研究所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九學分為限。 六、課程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有異動招生人數、辦理期數、授課時間、收費標準等,應於開課前,報本中心備查。 七、成績異動:各科成績送達本中心後,除有數據顯示成績登錄錯誤外,一律不得更改。任課教師擬更改成績,須填寫成績更改 申請表,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可批准後,於成績繳交截止日起二星期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八、學員如經本校大學部或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在校修業, 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第10條 推廣教育課程開辦流程如下: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至本校推廣資訊系統中建置相關開課資料,並列印開班計畫書, 境外教學應另檢附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並遵守第5條之規定;簽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審查後開辦。 第11條 推廣教育課程公布及控管事項如下: 一、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應於開課前,將各開課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修讀時數等資訊提供予本中心,公布 於本校網站。 二、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教育部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迄日期。 三、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述各項資料及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教育部大專 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四、本校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其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 控管機制,作為教育部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第12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並由其簽名或勾選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13條 推廣教育證明核發流程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 學期。 二、學分班:每一學期課程結束後二個月內,依主負責教師所送之學員出席及成績,由本中心為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者製作學分 證明書;經系所主管及教務長同意,陳請校長核准用印後,由各開班系所核發學分證明書予學員。 三、非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主負責教師製作之學員出席名冊,由本中心製作修讀證明書,經教務長同意,陳請校長 核准用印後,由各主負責教師核發修讀證明書予學員。 四、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 未依本辦法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而自行開班授課者,不得請領或核銷經費,且不核發本校推廣教育之證明書予參加該課程之 學員。 第14條 推廣教育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二、遠距課程 (一)未觀看任一單元且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二)已觀看任一單元或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三、非遠距課程 (一)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二)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四、已繳代辦費用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五、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六、符合退費資格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委訓課程得依委訓單位規定辦理。 第15條 推廣教育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一、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訂定,並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核核定之;學員應於期限 內至出納辦理繳費事宜,經費入本校會計帳。 二、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作為學校管理費。 三、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五作為本中心推動推廣教育相關經費。 四、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系所、單位發展相關經費。 五、課程經費由各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負責管理。開班收入同一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得合併使用,並應用於推廣 教育或開班系所、單位發展相關業務支出。開班系所、單位或主負責教師不再開班後二年內應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之經費 轉入學校統籌運用。 六、課程主負責教師未在本校任職,其未用完之開班收入將立即轉入學校統籌運用,不受上述二年期限之限制。 第16條 本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 一、其師資不受第7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二、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第4條第1項第2款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校外教學場地 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後,得不 適用該款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及於一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之規定。 三、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境外教學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境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 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後,得不適用第5條各款規定。 四、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經費不受第15條各款之規定。 五、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於依第13條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機關(構)或企業委訓」等字樣。 第17條 為提升本校推廣教育於招生、師資、課程及教學之執行成效,得由各系所及本中心製定各項推廣教育品質控管機制。 第18條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