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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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特訂定 | |
+ | 本要點。 | ||
+ |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 ||
+ |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 ||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 ||
- | + |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 |
- | + | 三、 短期交換生包含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出國期間為3個月 | |
- | + | 以內為限。 | |
- | + | 四、 短期研習學生同時段、同地點補助名額最多3名學生為限,並由各學院初步審議後將補助名單提供國際 | |
- | + | 事務處,由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 |
- | + | 五、 長期交換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研修期限:至少1學期以上,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 |
- | + | (二)徵選條件: | |
- | + | 1、大學部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 |
- | + | 2、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 |
- | + | 3、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徵選交換學生,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 |
- | + | 4、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 | |
- | + | 語言能力證明者。 | |
- | + | 5、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可參加長期交換學生甄選,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 |
- | + | (三)名額:各學院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 |
- | + | (四)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 | |
- | + | 國外生活費。 | |
- | + | (五)研習機構:需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 |
- | + | 校外機關(如教育部)之專案交換計畫,委託本校甄選者,依該專案計畫之規定辦理。如無特別規定, | |
- | + | 則依本要點辦理。 | |
- | + | 六、 申請補助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各學院應依其遴選細則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 | |
- | + | 應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補助, | |
- | + | 但需酌減獎補助金。 | |
- | + | 七、 符合相關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 |
- | + |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 |
+ | (二)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或交換者,實際在當地實習或交換期間達28天(含假日)以上。 | ||
+ | 八、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 ||
+ |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 ||
+ |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 ||
+ | 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 ||
+ |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本校酌予補助經費,其補助標準另訂之。 | ||
+ | 十、 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當年度出國補助 | ||
+ | 經費將依據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各學院學生獎助金額依各學院 | ||
+ | 學生總人數佔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決定。每年九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其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 | ||
+ | 得開放給其他學院學生申請。 | ||
+ | 十一、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 ||
+ | 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 ||
+ | 十二、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 | ||
+ | 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 ||
+ | 十三、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
+ | 十四、各學院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 ||
+ |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 ||
+ | 十六、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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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5:20的目前修訂版本
- 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 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
- 98.06.30九十七學年度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
- 100.03.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11高醫心國字第1001101461號函公布
-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7.29高醫心國字第1001102322號函公布
- 101.02.09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05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503號函公布
- 102.02.04一Ο一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5.20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468號函公布
- 103.07.01 一Ο二學年度第六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
- 103.09.26高醫國際字第1031103070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三、 短期交換生包含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出國期間為3個月 以內為限。 四、 短期研習學生同時段、同地點補助名額最多3名學生為限,並由各學院初步審議後將補助名單提供國際 事務處,由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五、 長期交換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修期限:至少1學期以上,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二)徵選條件: 1、大學部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3、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徵選交換學生,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4、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 語言能力證明者。 5、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可參加長期交換學生甄選,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三)名額:各學院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四)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 國外生活費。 (五)研習機構:需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校外機關(如教育部)之專案交換計畫,委託本校甄選者,依該專案計畫之規定辦理。如無特別規定, 則依本要點辦理。 六、 申請補助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各學院應依其遴選細則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 應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補助, 但需酌減獎補助金。 七、 符合相關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二)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或交換者,實際在當地實習或交換期間達28天(含假日)以上。 八、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本校酌予補助經費,其補助標準另訂之。 十、 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當年度出國補助 經費將依據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各學院學生獎助金額依各學院 學生總人數佔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決定。每年九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其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 得開放給其他學院學生申請。 十一、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十二、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 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十三、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四、各學院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