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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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21  101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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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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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8號.pdf|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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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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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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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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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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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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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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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資格限前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年級前二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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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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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資格限前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年級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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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無重修學分者。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認同本學系教學內容者即可申請。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認同本學系教學內容者即可申請。
五、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除合乎前項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五、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除合乎前項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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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以甄選方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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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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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計算方式:歷年成績總平均佔30%,面試成績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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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甄選方式擇優錄取;成績計算方式:歷年成績總平均佔30%,面試成績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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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得雙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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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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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取得雙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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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4:57的目前修訂版本

92.09.10 92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25 92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19 9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3.02.11 (93) 高醫院醫字第0930006號函頒佈
101.09.21 101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8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三、 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資格限前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年級前二分之一,
   且無重修學分者。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認同本學系教學內容者即可申請。
五、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除合乎前項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六、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
   以甄選方式擇優錄取;成績計算方式:歷年成績總平均佔30%,面試成績佔70%。
七、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
   可取得雙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