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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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1號.doc|102.01.31 (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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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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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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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臨醫所)博士班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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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臨醫所)博士班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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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醫所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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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臨醫所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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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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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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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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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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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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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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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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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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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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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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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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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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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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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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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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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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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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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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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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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EI)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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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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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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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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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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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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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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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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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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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臨醫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本所主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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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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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臨醫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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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臨醫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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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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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所主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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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臨醫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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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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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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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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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3:46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6.07 98學年度臨床醫學研究所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22 101學年度臨床醫學研究所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31 (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臨醫所)博士班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臨醫所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為限。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之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臨醫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本所主管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臨醫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
    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