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病人出席費用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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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1.10.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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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6.06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 ||
+ | :::::::::[[媒體:1021101887.doc|102.07.01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887號函公布]] | ||
+ | :::::::::[[媒體:標準化病人出席費用支付標準1050531.docx|104.12.30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 ||
+ | :::::::::108.01.02 107學年度第1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
+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81100957.docx|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7號函公布]] | ||
+ |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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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宗旨: | |
- | + | 為招募及培訓符合未來臨床技能測驗(OSCE)國考需求的標準化病人,以提昇臨床醫療照護品質及醫病關係之改善。特訂定本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 |
- | + | 第2條 支付對象: | |
- | + | 凡具本校教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標準化病人訓練室所培訓之標準化病人會員資格者。 | |
- | + | 第3條 標準化病人出席費標準如下: | |
- | + | 一、考試備用時間出席費:依政府單位最低基本工資公告每小時給付費用。 | |
- | + | 二、考前訓練出席費:依政府單位最低基本工資公告每小時給付費用,每場至少支付2小時費用,若OSCE考試當日標準化病人無法出席者,仍需支付 | |
- | + | 考前訓練會出席費。 | |
- | + | 三、考試當日出席費:依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全國OSCE聯考事務作業指引(草案)發布標準化病人演出每小時給付費用。標準化病人出席考試當日以報到 | |
- | + | 時間開始計算至OSCE考試結束,超過30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給付薪資,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費。 | |
- | + | 四、本校標準化病人的支付費用支領方式以現金發放。 | |
- | + | 第4條 經費來源: | |
- | + | 每學年度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 |
- | + | 第5條 申請期限:依本處公告為準。 | |
- | + | 第6條 申請作業:依本處公告為準。 | |
- | + | 第7條 審查流程: | |
- | + | 由本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標準化病人訓練室培訓,經本處認可後支付出席費。 | |
- | + | 第8條 本標準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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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2月26日 (四) 17:4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10.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2.03.04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545號函公布
- 102.06.06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 102.07.01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887號函公布
- 104.12.30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 108.01.02 107學年度第1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7號函公布
-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2.25 高醫教字第1081104413號函公布
第1條 宗旨: 為招募及培訓符合未來臨床技能測驗(OSCE)國考需求的標準化病人,以提昇臨床醫療照護品質及醫病關係之改善。特訂定本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2條 支付對象: 凡具本校教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標準化病人訓練室所培訓之標準化病人會員資格者。 第3條 標準化病人出席費標準如下: 一、考試備用時間出席費:依政府單位最低基本工資公告每小時給付費用。 二、考前訓練出席費:依政府單位最低基本工資公告每小時給付費用,每場至少支付2小時費用,若OSCE考試當日標準化病人無法出席者,仍需支付 考前訓練會出席費。 三、考試當日出席費:依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全國OSCE聯考事務作業指引(草案)發布標準化病人演出每小時給付費用。標準化病人出席考試當日以報到 時間開始計算至OSCE考試結束,超過30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給付薪資,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費。 四、本校標準化病人的支付費用支領方式以現金發放。 第4條 經費來源: 每學年度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5條 申請期限:依本處公告為準。 第6條 申請作業:依本處公告為準。 第7條 審查流程: 由本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標準化病人訓練室培訓,經本處認可後支付出席費。 第8條 本標準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