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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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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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 ||
- | + | 二、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教師代表十五至十九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 | |
- | + | 請校長聘任之。 | |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 | +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校課程委員會委員。 | |
- | + |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 |
- | + |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 | |
- | + | 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 | + |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 | |
- | + | 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 | +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 |
- | + |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 |
- | + |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
- | + |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 |
- | + |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 |
- | + |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 |
- | + |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 |
- | + |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 |
- | + | (二)依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
- | + |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 |
- | + | (四)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
- | + |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 |
- | + | (一)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選修及通識等課程等相關事項。 | |
- | + | (二)審議各「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
- | + |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 |
- | + |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 |
+ |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
三、「校課程委員會」: | 三、「校課程委員會」: | ||
- | + |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 |
- | + | (二)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 |
- | + |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
- | + | (四)校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代表進行課程預審作業。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需經預審及修正通過 | |
- | + | 後,始得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 | |
- | + | 考。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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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24日 (二) 15: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83.11.04(83)高醫法字第093號函公布
- 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
-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1號函公布
-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9號函公布
-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6號函公布
-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教師代表十五至十九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 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校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 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 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一)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選修及通識等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三、「校課程委員會」: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二)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校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代表進行課程預審作業。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需經預審及修正通過 後,始得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 考。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