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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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7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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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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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19 九十四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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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19 94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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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8 九十四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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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8 94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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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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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11.0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doc|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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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1 九十五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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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1 95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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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9 九十七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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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9 97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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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8一OO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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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8 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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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9一O一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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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9 101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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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1 一O一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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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1 101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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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 一O一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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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 101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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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635.doc|102.03.11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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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635.doc|102.03.11 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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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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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護理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修正全條文及對照表)1080115通過.docx|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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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5  111學年度護理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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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5  111學年度護理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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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0  高醫院護字第11111047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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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4721護理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docx|112.01.10  高醫院護字第11111047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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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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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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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聘任
+
第2條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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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負責實習指導教師甄選作業,薦送推薦名單至「護理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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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力資源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
       審查。
+
     二、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
     二、經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第3條  名單
-
     三、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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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提交所屬機構護理部依名額推薦名單,送交本系學生實習暨合聘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核及甄選作業後,薦送推薦名單至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
第三條  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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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資格
-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呈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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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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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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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護理師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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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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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護理相關科系大學學歷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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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護理師證照。
+
     三、於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
     二、大學以上畢業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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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護理進階層級為N2(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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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於本校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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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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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護理進階層級為N2(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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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若有臨床教學特殊需求時,各科主負責教師可針對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另案申請並經實習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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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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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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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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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配合課程教學需求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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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聘實習指導教師須全程參加職前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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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故不能參與指導,應通知主負責教師,並由單位主管指派符合資格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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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指導天數最多以78天核計:包括臨床實習指導60天(每梯實習天數乘以每學年的總梯數:15天*4梯=60天)、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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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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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以及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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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細則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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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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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協同學系教師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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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不擔負其在原服務單位之臨床工作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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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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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病或有重要事項不能參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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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於實習前通知主負責教師,並依其所屬醫療事業機構規定辦理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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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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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學年聘期屆滿前,由護理學系教師考核,並作為下學年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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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指導教師之工作表現,得供其服務單位主管列入考核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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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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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之夜班天數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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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護理學系資源,或參加護理學院主辦之研習會,比照學系教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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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得報請所屬醫療事業機構准予公假,且合併計算於臨床指導天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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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學系教師協助指導其臨床進階事宜。
+
-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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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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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月19日 (四) 16:44的目前修訂版本

83.07 制定
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94.09.19 94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4.10.28 94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96.06.11 95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1.19 97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0.10.18 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1.11.29 101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15 101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3.11 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
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11.15 111學年度護理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11.15 111學年度護理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1.10 高醫院護字第1111104721號函公布
112.01.10 高醫院護字第1111104721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2條  聘任
     一、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力資源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二、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第3條  名單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提交所屬機構護理部依名額推薦名單,送交本系學生實習暨合聘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核及甄選作業後,薦送推薦名單至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第4條  資格
     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護理師證照。
     二、護理相關科系大學學歷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於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四、護理進階層級為N2(含)以上。
     五、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六、若有臨床教學特殊需求時,各科主負責教師可針對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另案申請並經實習委員會核備。
第5條  職責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配合課程教學需求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二、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故不能參與指導,應通知主負責教師,並由單位主管指派符合資格之代理人。
第6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7條   本細則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