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26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95.05.30教育部台文字第0950079367號函同意修正後核定
+
:::::::::101.10.05 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95.06.0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0號函公布.doc|95.06.0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0號函公布]]
+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05 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10231886號函准予核定
-
:::::::::96.03.15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11103575.doc|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75號函公布]]
-
:::::::::96.04.1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5.28教育部台文字第0960081471號函同意修正後核定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96.06.08高醫教字第0960004862號函公布.doc|96.06.08高醫教字第0960004862號函公布]]
+
:::::::::102.02.08 教育部臺文(五)字第1020024124號函准予核定
-
:::::::::100.03.0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0737.doc|102.03.15高醫教字第1021100737號函公布]]
-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5.24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00088001號函准予核定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1870.doc|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0號函公布]]
+
:::::::::103.11.26 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0.10.20一OO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4.07.29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40102671號函准予核定
-
:::::::::101.02.07教育部臺文()字第1010020076號函准予核定
+
:::::::::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02號函公布
-
:::::::::[[媒體:1011100574.doc|101.03.14高醫教字第1011100574號函公布]]
+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0.0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50819外國學生招生規定.pdf|105.08.08 教育部臺教文()字第1050105806號函同意核定]]
-
:::::::::101.11.08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1060818).doc|106.05.22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05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10231886號函准予核定
+
:::::::::105.08.0 8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50105806號函同意核定
-
:::::::::[[媒體:1011103575.doc|101.12.22高醫教字第1011103575號函公布]]
+
:::::::::[[媒體:教育部核定文: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1060007948(1060817).pdf|106.07.27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60105846號函同意核定]]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外國學生招生規定rev_1070829公告版.docx|107.07.11 106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外國學生招生規定(1070008375教育部核定文).pdf|107.08.08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70133642號函同意核定]]
-
:::::::::102.02.08教育部臺文(五)字第1020024124號函准予核定
+
:::::::::110.04.14 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0737.pdf|102.03.15高醫教字第1021100737號函公布]]</font>
+
:::::::::110.05.17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00065812號同意核定
 +
:::::::::[[媒體:1101102097.docx|110.06.23 高醫教字第1101102097號函公布]]
 +
:::::::::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2.05.24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0046187號同意核定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修正後全條文(公告).pdf|112.06.01 高醫教字第1121101781號函公布]]
 +
:::::::::(修正歷程詳檔案之全條文末)</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1點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
第2點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
+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
     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
-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
+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
        限制。
-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
-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
        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
+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
     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第三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
+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
-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
+
        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
第3點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
-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
+
        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
-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
+
        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
     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
-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
        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
-
第四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於完成原申請就學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本校
+
        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
     規定辦理外,如擬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
第五條  本校各系、所招收外國學生之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年度招生總名額報請教育部
+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點第五項規定。
-
     核定。
+
第4點 外國學生依據本規定第二點與第三點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
-
     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
        情形,不在此限:
-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本校規定辦理。
-
第六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一、入學申請表。
+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
     二、學歷證明文件:
+
第5點 本校各系、所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之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
-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報請教育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
-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但本校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
       (三)其他地區學歷:
+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
第6點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詳閱本校公告之外國學生入學招生簡章,並依規定時程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一)入學申請表。
-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
        (二)學歷證明文件:
-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1.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
            2.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
+
            3.其他地區學歷:
-
     查證。
+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第七條  經本校審查或甄試合格核准入學者,於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
+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
-
     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前項保險證明如有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本校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金額至少肆仟元美金以上。
-
第八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如擬繼續在臺就學,於申請入學本校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
+
        (四)語文能力證明文件:申請人應依申請入學當學年度招生簡章所載之學程授課語言繳交華語文或英語文能力測驗證明,基準如下:
-
     文件,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需具有華語文能力者,應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含)以上之證明或CEFR A2(含)以上之國際通用中文能力證明,或前任一學位為中文授課,學 
-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
+
            校開立之中文授課證明;需具有英語文能力者,應繳交英語文能力測驗CEFR B1(含)以上之證明,或前任一學位為英語授課,學校開立之學位英語授課證
-
     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明。
-
第九條  本校為擬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綜理本校外國學生招生事務相關事宜,應組成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五)其他各系、所另訂應繳附之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國際事務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相關系(所)主任組成之。副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為副主任委員,
+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外國文件
-
     教務處負責招生業務組長為總幹事。
+
        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
     前項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審查或甄試方式、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
+
        第一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學程名稱、學位別、授課語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 
-
第十條  本校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
        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
-
第十一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
+
第6-1點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
        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本校應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
第十二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第7點 經本校審查或甄試合格核准入學者,於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
-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
+
        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
      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保險證明如有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
第十三條  外國學生於本校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
第8點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如擬繼續在臺就學,於申請入學本校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
+
        文件,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退學。
+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
-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
        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本校大學部招收外國學生轉學生,經由每年所舉辦之轉學考試入學,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
+
第9點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成立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 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宜。「招生
-
      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碩、博士班則不招收外國學生轉學生。
+
        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系(所)、各學系(所)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
-
第十四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
        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
第十五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需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應依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報
+
        (一)由教務處彙整並初審申請人資格和資料後送請招生系(所)複審。
-
      教育部核定。
+
        (二)招生系(所)應組成相關甄選試務小組或會議辦理複審及甄試作業。系(所)甄試結果應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招生委員會決審。
-
第十六條  為獎勵就讀本校之優秀外國學生,得設置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
        (三)招生委員會審議錄取名單,由教務處簽請首長核定後,再發給入學許可。
-
第十七條  有關外國學生招生宣導、輔導、聯繫等事項,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負責辦理,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
+
第10點 本校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
      文化等,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
第11點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
-
      本校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
        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
第十八條  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
+
第12點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第十九條  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
+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
-
      並副知教育部。
+
        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條  各系、所應依本規定自訂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並經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
第13點 外國學生於本校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
-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
        本校大學部招收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之外國學生轉學生,經由每年所舉辦之轉學考試入學,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
 +
        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
        碩、博士班則不招收外國學生轉學生。
 +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系(所)、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14點 本校各學院、系(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第15點 本校各學院、系(所)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需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
 +
        規定,報教育部核定。
 +
第16點 為獎勵就讀本校之優秀外國學生,得設置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
第17點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
 +
        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
        本校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宣傳事項,透過多媒體公告、國內外實地宣傳或線上招生說明會等,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
 +
        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
        有關外國學生招生宣導由教務處統籌辦理;外國學生之生活輔導由學務處負責。國際事務處負責外國學生之來臺應辦、聯繫等事項,並
 +
        舉辦文化活動、提供住宿家庭及學習我國語文資訊,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
        本校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
第18點 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
 +
第19點 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並副知
 +
        教育部。
 +
第20點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本校所定各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
 +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本校所定外國學生學費收費標準辦理。103學年度 (含)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
 +
              仍依本校原規定辦理。
 +
第21點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第22點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23年6月9日 (五) 10:2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10.05 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2.05 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10231886號函准予核定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75號函公布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08 教育部臺文(五)字第1020024124號函准予核定
102.03.15高醫教字第1021100737號函公布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11.26 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7.29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40102671號函准予核定
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02號函公布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8.08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50105806號函同意核定
106.05.22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8.0 8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50105806號函同意核定
106.07.27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60105846號函同意核定
107.07.11 106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8.08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70133642號函同意核定
110.04.14 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5.17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00065812號同意核定
110.06.23 高醫教字第1101102097號函公布
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5.24 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0046187號同意核定
112.06.01 高醫教字第1121101781號函公布
(修正歷程詳檔案之全條文末)
第1點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
        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3點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
        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
        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
        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點第五項規定。
第4點	外國學生依據本規定第二點與第三點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本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第5點	本校各系、所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之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
        報請教育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
        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但本校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6點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詳閱本校公告之外國學生入學招生簡章,並依規定時程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1.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2.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
                    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本校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金額至少肆仟元美金以上。
        (四)語文能力證明文件:申請人應依申請入學當學年度招生簡章所載之學程授課語言繳交華語文或英語文能力測驗證明,基準如下:
             需具有華語文能力者,應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含)以上之證明或CEFR A2(含)以上之國際通用中文能力證明,或前任一學位為中文授課,學  
             校開立之中文授課證明;需具有英語文能力者,應繳交英語文能力測驗CEFR B1(含)以上之證明,或前任一學位為英語授課,學校開立之學位英語授課證
             明。
        (五)其他各系、所另訂應繳附之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外國文件
        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一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學程名稱、學位別、授課語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  
        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
第6-1點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本校應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7點	經本校審查或甄試合格核准入學者,於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
        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有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第8點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如擬繼續在臺就學,於申請入學本校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
        文件,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
        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9點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成立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 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宜。「招生
        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系(所)、各學系(所)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 
        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教務處彙整並初審申請人資格和資料後送請招生系(所)複審。
        (二)招生系(所)應組成相關甄選試務小組或會議辦理複審及甄試作業。系(所)甄試結果應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招生委員會決審。
        (三)招生委員會審議錄取名單,由教務處簽請首長核定後,再發給入學許可。
第10點	本校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第11點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
        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12點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
        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3點	外國學生於本校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
        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本校大學部招收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之外國學生轉學生,經由每年所舉辦之轉學考試入學,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
        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碩、博士班則不招收外國學生轉學生。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系(所)、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14點	本校各學院、系(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15點	本校各學院、系(所)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需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
        規定,報教育部核定。
第16點	為獎勵就讀本校之優秀外國學生,得設置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17點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
        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本校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宣傳事項,透過多媒體公告、國內外實地宣傳或線上招生說明會等,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
        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有關外國學生招生宣導由教務處統籌辦理;外國學生之生活輔導由學務處負責。國際事務處負責外國學生之來臺應辦、聯繫等事項,並
        舉辦文化活動、提供住宿家庭及學習我國語文資訊,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本校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第18點	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
第19點	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並副知
        教育部。
第20點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本校所定各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本校所定外國學生學費收費標準辦理。103學年度 (含)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
              仍依本校原規定辦理。
第21點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22點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