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6行: | 第6行: | ||
:::::::::100.06.22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2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0023.doc|100.08.0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3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023.doc|100.08.0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3號函公布]] |
+ | :::::::::101.09.12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01.09.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020.doc|101.10.08(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20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 | |
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 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在2012年10月9日 (二) 08: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7.17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7.31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22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8.0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3號函公布
- 101.09.12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1.09.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10.08(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20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 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