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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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 :::::::::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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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 | :::::::::101.07.26第十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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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教學與研究水準,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擔任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 | |
- | + | 服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講座以聘請國內外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崇高地位之學者擔任,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 |
- | + | 二、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 | |
- | + |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或國科會傑出獎兩次以上。 | |
- | + | 四、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經本校審定通過者。 | |
- | + | 第三條 講座由本校研究發展處或各學院向校長推薦,並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講座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委員任期一年,負責推薦案及獎勵金之審議,並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 |
+ |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 ||
+ |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講座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次至多三年;續聘時,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再次提本委員會審議。 | ||
+ | 第四條 獲聘為本校專任講座者,除由學校提供所需之教學及研究資源,並於每月薪資外,另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金: | ||
+ |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每月十四萬元至二十二萬元之獎勵金。 | ||
+ | 二、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每月七萬五仟元至十萬元之獎勵金。 | ||
+ |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或國科會傑出獎兩次以上:每月五萬元至八萬元之獎勵金。 | ||
+ | 四、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經本校審定通過者:其獎勵金由本委員會審定之。 | ||
+ | 獲聘為本校兼任講座者,參酌其實際教學研究或服務之情形,由本委員會審定其獎勵金。 | ||
+ |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款項支應。 | ||
+ | 講座名稱得參酌本校之發展重點或捐助者之構想,經校長同意後定之。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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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9月4日 (二) 17:1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 94.02.23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11835號函同意備查
- 94.02.2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4號函公布
- 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 95.08.25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3號函公布
-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26第十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1.09.03高醫研發字第101110225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教學與研究水準,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擔任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 服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講座以聘請國內外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崇高地位之學者擔任,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或國科會傑出獎兩次以上。 四、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經本校審定通過者。 第三條 講座由本校研究發展處或各學院向校長推薦,並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講座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委員任期一年,負責推薦案及獎勵金之審議,並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講座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次至多三年;續聘時,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再次提本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獲聘為本校專任講座者,除由學校提供所需之教學及研究資源,並於每月薪資外,另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金: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每月十四萬元至二十二萬元之獎勵金。 二、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每月七萬五仟元至十萬元之獎勵金。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或國科會傑出獎兩次以上:每月五萬元至八萬元之獎勵金。 四、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經本校審定通過者:其獎勵金由本委員會審定之。 獲聘為本校兼任講座者,參酌其實際教學研究或服務之情形,由本委員會審定其獎勵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款項支應。 講座名稱得參酌本校之發展重點或捐助者之構想,經校長同意後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