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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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 | |
- | + | 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設置「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 |
- | + | 一、本委員會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 | |
- | + | 二、遴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應自動迴避,遺缺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之候補委員,依得票數依次遞補。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以下列條件為原則: | |
- | + |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 |
- | + | 二、最近二年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全學院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二十。 | |
- | + |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評分標準及計分方式如下: | |
- | + | 一、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 | |
- | + | 二、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請候選人提出創新教材及IES運用 | |
- | + | 佐證資料各一份,由院務會議代表給予評分。 | |
- | + | 三、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請候選人提出教材上網佐證資料,由院務會議代表給予評分。 | |
- | + | 四、英語授課(10%)。 | |
- | + | 五、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請候選人提出優良教學事蹟, | |
- | + | 包括核心學養的教學策略及指導學生在專業上的表現等相關事項,由院、系、所主管及該組協調 | |
- | + | 教師給予評分。 | |
- | + | 六、同儕互評(20%):由全學院教師依據前一學年度候選人在課程安排之溝通、協調與合作上之表現進行票選。 | |
- | + | 第五條 以總分之排序推薦本學院之教學優良教師,若同分時,以第四條評分標準及計分方式之第五、六項合併計分決定之。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推薦之教學優良教師陳請校長核定後獎勵。 | |
- | + | 第七條 依排序推薦兩名教學優良教師,由本學院公開獎勵。 | |
- | + | 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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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7月23日 (一) 09: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9.26 (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九號
-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5號函公布
-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1號函公布
- 100.06.29 99學年度第13次院務暨第11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0.07.18 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6號函公布
- 101.06.18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2次院務暨第10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1.07.19 (100)高醫院護通字第1000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設置「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一、本委員會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 二、遴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應自動迴避,遺缺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之候補委員,依得票數依次遞補。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以下列條件為原則: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最近二年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全學院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評分標準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 二、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請候選人提出創新教材及IES運用 佐證資料各一份,由院務會議代表給予評分。 三、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請候選人提出教材上網佐證資料,由院務會議代表給予評分。 四、英語授課(10%)。 五、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請候選人提出優良教學事蹟, 包括核心學養的教學策略及指導學生在專業上的表現等相關事項,由院、系、所主管及該組協調 教師給予評分。 六、同儕互評(20%):由全學院教師依據前一學年度候選人在課程安排之溝通、協調與合作上之表現進行票選。 第五條 以總分之排序推薦本學院之教學優良教師,若同分時,以第四條評分標準及計分方式之第五、六項合併計分決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推薦之教學優良教師陳請校長核定後獎勵。 第七條 依排序推薦兩名教學優良教師,由本學院公開獎勵。 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