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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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doc|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font>
:::::::::[[媒體: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doc|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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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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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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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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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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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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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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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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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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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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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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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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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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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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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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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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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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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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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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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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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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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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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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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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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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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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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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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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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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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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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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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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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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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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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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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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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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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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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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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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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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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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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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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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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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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5月30日 (三) 12:01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1.09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3.01.29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三、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四、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五、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六、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七、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八、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十、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
   商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