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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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3.01.09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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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 |
- | + |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 |
- | + | 三、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 | + |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 |
- | + | 四、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 | + |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 |
- | + | 五、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 | + |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 |
- | + |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六、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 |
- | + | 七、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 |
- | + | 八、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 |
- | + | 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 |
- | + | 十、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 | |
- | + | 商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 |
- | + |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 |
- | + | 十一、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十二、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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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5月30日 (三) 12:0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1.09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93.01.29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三、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四、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五、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六、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七、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八、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十、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 商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