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外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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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3.09.10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2號函公布.doc|93.09.10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2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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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72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72號公布]] | |
- | + | ::::::::97.01.29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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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提昇本醫院出國進修人員進修效益及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出國進修申請資格: | |
- | + | (一)主治醫師:由本醫院住院醫師升為主治醫師後須服務滿一年。非由本醫院住院醫師升為主治醫師者,須服務滿二年。 | |
- | + | (二)醫療相關之師級人員、大學院校畢業之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須在本校院服務滿二年。 | |
- | + | (三)已出國進修者,須回本校院服務至履行義務期滿才可再申請出國進修。 | |
- | + | 本校院需培養之特殊人才不受前項各款申請資格之限制。 | |
- | + | 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前須符合本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及主治醫師續聘相關規定。 | |
- | + | 三、 出國進修經費每年由本醫院年度預算中編列專款專用。 | |
- | + | 四、 出國進修種類: | |
- | + | (一)院派:視院方業務發展之需要,選派特定人員至國外進修。 | |
- | + | (二)個人申請:依年資、工作表現、考績、申請進修之內容及科務研究發展之需要,進行評核。 | |
- | + | 五、 出國進修期限: | |
- | + | (一)長期:係指六個月(含)以上者。 | |
- | + | (二)短期:係指未滿六個月者。 | |
- | + | 出國進修期限院派由院方考量核定之,個人申請期限最長三年。 | |
- | + | 六、 申請日期: | |
- | + | (一)院派者無論長、短期進修案,均由院方全面考評指定,不受期限限制。 | |
- | + | (二)個人申請:長、短期案,以預算學年度之上一學年度十二月底截止;如有剩餘名額於該預算學年度之上一學年度三月底再開放短期進修 | |
- | + | 申請。 | |
- | + | 申請出國進修者應依本醫院每年度公告之時間填具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 |
- | + | 七、 進修名額每學年度以二十名為原則,由醫學教育委員會視院務發展需要審議分配之。 | |
- | + | 前項名額計算以留薪一年佔一名額,停薪不佔名額,第二年起留薪佔其原申請學年度之名額。但核准延長進修期間並留薪者,佔該新核准時之 | |
- | + | 學年度名額。 | |
- | + | 八、 補助規定: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 |
- | + | (一)院派:進修期間留職留薪並補助生活費、交通費、訓練費。 | |
- | + | 長期進修者並補助綜合補助費。 | |
- | + | (二)個人申請:申請類別分留職停薪不補助、留職留薪不補助及留職留薪並補助三種。核定留職留薪並補助者,補助生活費、交通費,長期 | |
- | + | 進修者並補助綜合補助費。留職留薪最長以二年為限,第三年起留職停薪不補助。 | |
- | + | (三)獲領國內外獎學金者,無論院派或個人申請不另補助。 | |
- | + | 前項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保險、書籍及其他。 | |
- | + | 第一項第一、二款留薪係指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臨床津貼、教學津貼與科績效所得。 | |
- | + | 九、 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計算。 | |
- | + | 十、 申請者進修審查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 |
- | + | (二)口頭報告審查: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出席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簡報方式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 | |
- | + | 1. 進修內容。 | |
- | + | 2. 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 | |
- | + | 3. 進修後對科或本醫院於服務、研究、教學之助益。 | |
- | + | 4. 進修機構及指導者在世界醫學或學術領域上之評價。 | |
- | + | 申請者應請出國進修之推薦者列席補充說明。 | |
- | + | 十一、 院派或個人申請出國進修均須經醫學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請院長核定後,始得出國進修。 | |
- | + | 前項已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因特殊情形經院長核定,得予緩議或終止出國進修。 | |
- | + | 十二、 延長進修申請: | |
- | + | (一)申請時間: | |
- | + | 1. 院派或個人申請出國進修者,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出國進修期間,並應於屆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其延長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
- | + | 2. 不在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 |
- | + | (二)申請程序: | |
- | + | 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時間內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每期心得報告書、指導教授證明書及成績單(進修學位者)等有關資料, | |
- | + | 送經所屬單位主管簽呈提出。延長期間六個月以上者由召集人指定二位委員先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案提送本委員會審核後,經院長核定。 | |
- | + | (三)補助規定: | |
- | + | 1. 院派進修者,申請延長進修期間得留職留薪並補助。 | |
- | + | 2. 個人申請進修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申請延長進修期間得留職留薪並補助。 | |
- | + | (1)原核准進修期間留職留薪未滿二年者。 | |
- | + | (2)原申請與延長進修期間留職留薪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 |
- | + | (3)申請延長進修須有其實質上之必要性,由醫學教育委員會 | |
- | + | 視申請人提出之進修表現或其他證明審核之。 | |
- | + | 十三、 核准一年以上第二年繼續進修者,每年應向院方提出進修機構進修證明。 | |
- | + | 申請延長進修者,申請延長時應檢附進修機構同意延長之證明。 | |
- | + | 十四、 出國進修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進修報告書: | |
- | + | (一)定期進修報告書:每六個月提出一次,本報告書應經進修機構指導者之簽章。 | |
- | + | (二)總報告書:期限屆滿返院服務後三個月內提出詳細進修報告書。 | |
- | + | 十五、 出國進修人員返院服務義務年限規定如下: | |
- | + | (一)留職留薪者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 | |
- | + | (二)留職停薪者為留職停薪期間之一倍。 | |
- | + | (三)兼具前二款規定者,義務年限合併計算。 | |
- | + | 出國進修人員出國前或核准延長進修一個月內均應依前項規定切結義務年限,繳交切結書,切結書另定之。 | |
- | + | 十六、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未滿一年者(不含一年),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技術發表:返院後六個月內須參與院方所舉辦之進修新技術成果專題發表。 | |
- | + | (二)技術傳承:返院後六個月內應成立研究室或訓練班將所學新技術傳承與科內人員至少一人。 | |
- | + | (三)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成立新技術特別門診或檢查,或提出新技術標準作業規範。 | |
- | + |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除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返院後二年內 | |
- | + | 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新技術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 | |
- | + | 「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 | |
- | + | 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 |
- | + | 十七、 出國進修學位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學位證書:返院後一年內應向人力資源室繳交進修學位證書。 | |
- | + | (二)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提出業務改善專案。 | |
- | + | (三)論文發表:返院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 | |
- | + | 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rapid communication, | |
- | + |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 |
- | + | 十八、 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依規定期限進行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進修成果評核。 | |
- | + | 十九、 出國進修者未達成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進修成果評核之規定,除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外,並應繳納給本醫院相當於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取 | |
- | + | 薪資及各類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金額做為懲罰性賠償。前項薪資係以出國進修起始日當月之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之合計為 | |
- | + | 計算基礎。 | |
- | + | 依本要點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義務年限者,除應負違反義務年限賠償者外,並應依前項規定負懲罰性賠償。 | |
- | + | 二十、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出國進修尚未返院者,仍應依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但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
- | + | 二十一、出國進修人員因離職、免職、中途終止進修、進修期限屆滿不返院等無法履行義務年限完畢者,應依下列規定賠償: | |
- | + | (一)留職留薪者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計算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津之二倍,且出國補助之交通費、治裝費、生活費及訓練費均全部追回。 | |
- | + | (二)留職停薪者依在職期間最後一個月支領之全部薪資為計算基準之二個月薪資為賠償額,不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 |
- | + | (三)兼具前二款規定者,賠償費用合併計算。 | |
- | + | 因不符合進修成果評核規定,其違約賠償仍應依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兼具違反義務年限及進修成果評核規定者,其賠償額各 | |
- | + | 依其相關規定合計。 | |
- | + | 二十二、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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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9日 (四) 15: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4.0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8號函公布
- 93.09.10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2號函公布
- 95.09.11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9號函公布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72號公布
- 97.01.29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2號函公布
一、 為提昇本醫院出國進修人員進修效益及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出國進修申請資格: (一)主治醫師:由本醫院住院醫師升為主治醫師後須服務滿一年。非由本醫院住院醫師升為主治醫師者,須服務滿二年。 (二)醫療相關之師級人員、大學院校畢業之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須在本校院服務滿二年。 (三)已出國進修者,須回本校院服務至履行義務期滿才可再申請出國進修。 本校院需培養之特殊人才不受前項各款申請資格之限制。 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前須符合本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及主治醫師續聘相關規定。 三、 出國進修經費每年由本醫院年度預算中編列專款專用。 四、 出國進修種類: (一)院派:視院方業務發展之需要,選派特定人員至國外進修。 (二)個人申請:依年資、工作表現、考績、申請進修之內容及科務研究發展之需要,進行評核。 五、 出國進修期限: (一)長期:係指六個月(含)以上者。 (二)短期:係指未滿六個月者。 出國進修期限院派由院方考量核定之,個人申請期限最長三年。 六、 申請日期: (一)院派者無論長、短期進修案,均由院方全面考評指定,不受期限限制。 (二)個人申請:長、短期案,以預算學年度之上一學年度十二月底截止;如有剩餘名額於該預算學年度之上一學年度三月底再開放短期進修 申請。 申請出國進修者應依本醫院每年度公告之時間填具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七、 進修名額每學年度以二十名為原則,由醫學教育委員會視院務發展需要審議分配之。 前項名額計算以留薪一年佔一名額,停薪不佔名額,第二年起留薪佔其原申請學年度之名額。但核准延長進修期間並留薪者,佔該新核准時之 學年度名額。 八、 補助規定: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一)院派:進修期間留職留薪並補助生活費、交通費、訓練費。 長期進修者並補助綜合補助費。 (二)個人申請:申請類別分留職停薪不補助、留職留薪不補助及留職留薪並補助三種。核定留職留薪並補助者,補助生活費、交通費,長期 進修者並補助綜合補助費。留職留薪最長以二年為限,第三年起留職停薪不補助。 (三)獲領國內外獎學金者,無論院派或個人申請不另補助。 前項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保險、書籍及其他。 第一項第一、二款留薪係指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臨床津貼、教學津貼與科績效所得。 九、 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計算。 十、 申請者進修審查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二)口頭報告審查: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出席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簡報方式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 1. 進修內容。 2. 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 3. 進修後對科或本醫院於服務、研究、教學之助益。 4. 進修機構及指導者在世界醫學或學術領域上之評價。 申請者應請出國進修之推薦者列席補充說明。 十一、 院派或個人申請出國進修均須經醫學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請院長核定後,始得出國進修。 前項已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因特殊情形經院長核定,得予緩議或終止出國進修。 十二、 延長進修申請: (一)申請時間: 1. 院派或個人申請出國進修者,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出國進修期間,並應於屆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其延長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2. 不在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時間內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每期心得報告書、指導教授證明書及成績單(進修學位者)等有關資料, 送經所屬單位主管簽呈提出。延長期間六個月以上者由召集人指定二位委員先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案提送本委員會審核後,經院長核定。 (三)補助規定: 1. 院派進修者,申請延長進修期間得留職留薪並補助。 2. 個人申請進修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申請延長進修期間得留職留薪並補助。 (1)原核准進修期間留職留薪未滿二年者。 (2)原申請與延長進修期間留職留薪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3)申請延長進修須有其實質上之必要性,由醫學教育委員會 視申請人提出之進修表現或其他證明審核之。 十三、 核准一年以上第二年繼續進修者,每年應向院方提出進修機構進修證明。 申請延長進修者,申請延長時應檢附進修機構同意延長之證明。 十四、 出國進修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進修報告書: (一)定期進修報告書:每六個月提出一次,本報告書應經進修機構指導者之簽章。 (二)總報告書:期限屆滿返院服務後三個月內提出詳細進修報告書。 十五、 出國進修人員返院服務義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留職留薪者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者為留職停薪期間之一倍。 (三)兼具前二款規定者,義務年限合併計算。 出國進修人員出國前或核准延長進修一個月內均應依前項規定切結義務年限,繳交切結書,切結書另定之。 十六、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未滿一年者(不含一年),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術發表:返院後六個月內須參與院方所舉辦之進修新技術成果專題發表。 (二)技術傳承:返院後六個月內應成立研究室或訓練班將所學新技術傳承與科內人員至少一人。 (三)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成立新技術特別門診或檢查,或提出新技術標準作業規範。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除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返院後二年內 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新技術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 「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 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十七、 出國進修學位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證書:返院後一年內應向人力資源室繳交進修學位證書。 (二)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提出業務改善專案。 (三)論文發表:返院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 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十八、 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依規定期限進行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進修成果評核。 十九、 出國進修者未達成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進修成果評核之規定,除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外,並應繳納給本醫院相當於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取 薪資及各類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金額做為懲罰性賠償。前項薪資係以出國進修起始日當月之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之合計為 計算基礎。 依本要點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義務年限者,除應負違反義務年限賠償者外,並應依前項規定負懲罰性賠償。 二十、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出國進修尚未返院者,仍應依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但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一、出國進修人員因離職、免職、中途終止進修、進修期限屆滿不返院等無法履行義務年限完畢者,應依下列規定賠償: (一)留職留薪者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計算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津之二倍,且出國補助之交通費、治裝費、生活費及訓練費均全部追回。 (二)留職停薪者依在職期間最後一個月支領之全部薪資為計算基準之二個月薪資為賠償額,不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三)兼具前二款規定者,賠償費用合併計算。 因不符合進修成果評核規定,其違約賠償仍應依本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兼具違反義務年限及進修成果評核規定者,其賠償額各 依其相關規定合計。 二十二、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