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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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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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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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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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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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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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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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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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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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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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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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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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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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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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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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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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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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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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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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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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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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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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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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其聘期依行政考量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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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其聘期依行政考量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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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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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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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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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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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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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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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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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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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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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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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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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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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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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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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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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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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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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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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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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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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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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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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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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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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8日 (三) 11:18所做的修訂版本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5號函公布
96.08.27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
100.06.03九十九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五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8.22高醫系射字第100110244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
    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其聘期依行政考量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
    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
    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七、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八、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