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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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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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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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11名,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由系學會推派學生代表1名、碩士班及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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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9~11名,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由系學會推派學生代表1名、碩士班及博士班
     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
     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
     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名擔任委員。
     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名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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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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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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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本系規劃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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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本系規劃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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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據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規劃本系之必修科目、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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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據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規劃本系之必修科目、選修
       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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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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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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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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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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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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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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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5:37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會議通過
97.05.22 96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97.05.22 96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100.08.08 100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1.09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1.01.30 100學年度高醫院口(通)字第101000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9~11名,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由系學會推派學生代表1名、碩士班及博士班
     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
     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名擔任委員。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系規劃之課程。
     (二)依據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規劃本系之必修科目、選修
       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