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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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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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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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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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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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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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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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導本校及附屬機構各相關單位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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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導本校及附屬機構各相關單位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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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須受管制之基因重組實驗及與生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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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須受管制之基因重組實驗及與生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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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查及督導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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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查及督導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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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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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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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訂定基因重組及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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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訂定基因重組及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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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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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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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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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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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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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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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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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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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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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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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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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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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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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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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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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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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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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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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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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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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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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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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2日 (四) 16:14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
98.11.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通過
99.01.14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
   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校及附屬機構各相關單位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二)審查須受管制之基因重組實驗及與生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案。
  (三)審查及督導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動。
  (四)審議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五)訂定基因重組及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六)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七)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三、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
   任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
   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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