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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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 | |
- | + | 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 | + | (一)督導本校及附屬機構各相關單位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 |
- | + | (二)審查須受管制之基因重組實驗及與生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案。 | |
- | + | (三)審查及督導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動。 | |
- | + | (四)審議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 |
- | + | (五)訂定基因重組及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 |
- | + | (六)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 |
- | + | (七)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 |
- | + | 三、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 | |
- | + |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 |
- | + |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 |
- | + |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 | |
- | + | 任之。 | |
- | + |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 | |
- | + | 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 |
- | + |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 |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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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2日 (四) 16: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
- 98.11.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通過
- 99.01.14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 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校及附屬機構各相關單位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二)審查須受管制之基因重組實驗及與生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案。 (三)審查及督導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動。 (四)審議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五)訂定基因重組及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六)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七)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三、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 任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 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