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3行: 第3行: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font>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中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中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
+
   本委員會會務。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長、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組組長擔任
-
      學生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
+
   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輔導組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
-
     組組長、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
+
   給職,連聘得連任。
-
     長就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
+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並由學生輔導組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
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
+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
+
-
      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2年3月20日 (二) 16:18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中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
   本委員會會務。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長、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組組長擔任
   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輔導組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
   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
   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