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漢水先生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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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4號函公布.doc|92.06.1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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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許漢水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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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許漢水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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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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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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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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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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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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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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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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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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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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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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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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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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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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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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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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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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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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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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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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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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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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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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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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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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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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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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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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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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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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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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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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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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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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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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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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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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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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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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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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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0日 (二) 16:01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06.1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4號函公布
                              
一、  依據許漢水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  獎勵名額: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之。     
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