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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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 | |
- | + | 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各系(所)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 | |
- | + | 委員之產生,由系(所)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三、 本校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 | |
- | + | 四、 繳交下列資料: | |
- | + |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 |
- | + |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 |
- | + |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 |
- | + |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
- | + | 五、 考核方式:各系(所)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核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下列各項之考核 | |
- | + | 結果評定之。 | |
- | + |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 |
- | + |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由系(所) | |
- | + | 主任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 |
- | + | (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 | |
- | + | (二)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 | |
- | + | 理由)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 | |
- | + | 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 |
- | + | 六、 本校99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務 | |
- | + | 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惟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入學後5年內 | |
- | + | 完成。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 | |
- | + | 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 |
- | + |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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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6日 (五) 10:34所做的修訂版本
- 教育部80.02.11台(80)高O七一七八號函核定
-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1.26高醫教字第1001100283號函公布
-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 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4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 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各系(所)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 委員之產生,由系(所)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三、 本校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 四、 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五、 考核方式:各系(所)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核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下列各項之考核 結果評定之。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由系(所) 主任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 (二)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 理由)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 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六、 本校99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務 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惟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入學後5年內 完成。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 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